债转股成功关键在于挑选合适企业
- 发布时间:2016-05-04 02:30:55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胡爱善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宁灵 黄琨 宋珺
债转股是一种现实代价较小的债务重组方案,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取得解决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不过,债转股并非万能药,若滥用,结局只是风险暴露的延迟。
此轮债转股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微观经济层面的双重需要。从宏观调控角度看,当下中国经济正处于三期叠加的关键时期,实体企业债务负担较重,经营压力较大,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已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债转股,商业银行债权变股权,没有简单勾销债务,而是改变了偿债方式,从借贷关系改变成不需还本的投资合作,既没有增加财政支出,又减轻了企业还债负担,银行也获得了管理权。这是一种现实代价最小的债务重组方案,有利于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解决国家银行和国有企业债务症结的成效。
从微观经济角度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率持续上升。另外,很多企业由于债务压力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银行通过催收、处置抵押品、诉讼等常规方法均已难以收回贷款,需要借助外力去强制性“修缮”企业,才能使企业经营有所好转。不良债权转股权对于商业银行和企业来说,在眼前的局势下是双赢的:企业减轻债务负担,从而为重组整合赢得时间;对银行而言,如果陷入困境的企业直接破产清算,债权人回收的比例很低,而如果通过减免债务并展期,或者债转股的方式让企业维持生存,银行将来可能获得更高收益。
如何债转股,国内外均有案例可循。我国1999年首次实施了由政府主导实施的集中式债转股,成立四大资管公司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国际上,美国企业债转股采用的是破产式债转股,即当负债企业无力清偿债务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可选择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将债权转为股权,进行企业重组。此类债转股要求市场具备完善的债权定价机制和赔偿要求权的二级市场流通的交易机制。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下行阶段,去杠杆与去产能共同位列经济工作的五大任务之中,本次债转股与十五年前首次实施债转股背景上存在很大的区别。当前债券股需求较大的企业,相当多数量处于产能过剩严重的行业之中,如钢铁、煤炭,如果债转股在执行过程中主要选择了为产能过剩企业脱困,则不是一个好的迹象。这不仅与当前去产能的政策意图相悖,延缓结构调整的进程,也无法减轻银行金融风险,而是把风险从高杠杆企业转嫁至银行。产业整合、企业生死,本有其必然性。应当破产退出的企业,不能靠债转股打“强心针”,银行坏账也不可能全靠债转股点石成金。若滥用债转股,只能延迟风险暴露,不良贷款变为不良股权最终仍将是损失。
债转股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对企业的选择。转股企业应是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但资产负债率比较高、因为周期性问题产生财务压力的企业。对于产品没有市场、生产成本不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债转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类企业的债务问题,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核销、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来看,能够债转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成长性。债转股选择的企业目标应该是已经形成市场规模,发展前景良好,但负债较高,需要资本支持的成长性企业,这类企业应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排除市场上存在的大量本应出清的“僵尸企业”以及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把强心针留给可以有希望救活的绿色企业。
其次是示范性。债转股应更多地聚焦和围绕各行业龙头企业,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或者是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主营产品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竞争力,却因短期流动性问题而造成困境的企业。通过债转股,可以帮助这类负债过多的企业重新焕发生机,也能将此类企业债转股的方案作为示范。
三是效益性。债转股的企业目标还需要具有效益性,即具有资本增值的潜在价值,若银行为这类企业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后,企业能提升盈利能力,最终债权方转股后能够实现股权增值并变现退出。
同时,从法律、市场、监管以及道德风险等多方面来看,实施行政化引导下的市场化债转股,可能会付出一定的代价,需要考虑的风险点较多。一是要放宽政策。目前而言,债转股有众多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修订等)及实务操作(会计记账等)难题需要解决。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禁止商业银行投资企业,此法律条款是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风险隔离的“防火墙”,防范经营风险跨业传染。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或者其子公司实施债转股,将突破“防火墙”,商业银行需要重铸法律底线。
二要找准目标。银行和企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转股过程中应当定位清晰各自的目标。对于债务企业而言,实施债转股无疑会在短期帮助企业降低杠杆,降低直接财务成本,也可能会避免企业面临破产清算等风险。但实施债转股后,商业银行将直接持有债务企业的股份,债权银行影响力加大后,可能会使企业面临管理层调整、裁员、分拆或兼并等重大企业调整,企业目标也会发生变化,债转股对于企业来说确实是一剂“苦药”。
三是监管不能缺位。上世纪90年代起,“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成为了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监管模式也如此。一旦商业银行实施债转股,将从“综合经营”跨入“混业经营”的范围,如何对实业企业的经营及风险进行监管,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对银行业监管部门都将是巨大的挑战。
四要严防道德风险。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僵尸企业”更有争取债转股的动机。而对于银行的信贷人员来说也有很大动机借由债转股出手所负责的不良贷款。对于有行政化引导的市场化债转股,虽然能够放手银行作为债转股的主力,却无法保证商业银行能够辨明企业的真实情况。银行绑定“僵尸企业”确实会埋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
此外,还需要提高企业的主观能动性和对银行后续股权退出的不确定性关注,防止去杠杆变成转移杠杆。当然,债转股的成功需要时间和机遇。选择债转股的方式降杠杆,需要有相当的耐心等待经济周期的复苏。在经济困境中清理不良可能本身就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大手术”。债转股无论对于企业还是银行,不亚于刮骨疗毒,伤痛自不可免。但若行之有效,则有益于金融体系长远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