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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发银行分行长卷入非法吸储案 涉及金额逾亿元

  • 发布时间:2015-12-18 08:45:37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接到爆料称,原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何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目前,何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就审理了原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据媒体报道称,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

  借款3000万元 2000万打了水漂

  爆料人黄先生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何某此前任浦发银行郑州市花园路支行行长,去年,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开业,何某就此担任浦发银行商丘分行行长。“他 还在郑州时,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他,他说因为商丘分行刚刚开业,急需存款,能够给到月息1.5%,因此我就和几个朋友一起凑了些钱,和他签订了借款合同,”黄先生称。

  黄先生出示给记者的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在2014年11月20日,黄先生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何某向其借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息1.5%,按月结息。而合同上除了标明甲乙借贷双方外,丙方保证人一方则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 显示其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该合同还盖有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公章。“我们是在浦发银行的办公室里签订的合同,他叫下属拿来了公章,盖在了合同上。”黄先生回忆道。

  2014年12月4日,黄先生向何某交付了借款3000万元。本来以为能够坐等收取高额利息的黄先生等来的却是该借款无法归 还的消息。“何某在合同到期后,多次提出延期还款。截至今年5月22日,何某仅偿还了本金1000万元及四个月利息,还有本息总计2090万元未归还。而在今年年中,我从朋友那听说何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起来。”

  黄先生告诉记者,和他有类似经历的债权人达上百人,这些人中有人和何某关系非常好,有些人和他一样,也是经朋友介绍才认识的何某,大家都和何某签订了同样的借款合同。

  据黄先生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据他了解,公安机关对何某初步调查的结果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据传达上亿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从其他渠道也了解到,何某的案情较为复杂。其所借的上亿元款项有部分已经无法查明去处。

  浦发回复受害者“属个人行为”

  “在何某出事后,我和其他债权人曾和浦发银行商丘分行的上级行郑州分行交涉过,但郑州分行的态度是此事属于何某的个人行为,浦发银行对此并不承担相应责 任。”黄先生说,“我对此并不认同,我之所以借钱给何某,就是因为其分行行长的身份,且合同约定浦发银行商丘分行对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黄先生也承认, 因为月息较高,他借款给何某确实有占小便宜的心理,但正是浦发银行在管理体系上存在疏漏,才给了何某这样的机会。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事联系浦发银行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时,对方并未回复。

  那么,浦发银行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律师。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岩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法院将按照“先刑后民”的诉 讼原则来处理此案。按照被害人的描述,如果认定何某的行为属于经济类犯罪,那么受害人和何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会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可能。法院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定该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则可要求浦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则浦发银行无须承担保证责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银行内控制度仍待完善

  实际上,浦发银行此前也曾暴露过类似问题。

  公开信息显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马益江在担任浦发银行郑州21世纪支行副行长期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总额达到63.95亿元。在2013年,马益江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业内人士表示,从2002年银行业改革开始到现在,银行内部制度建设取得了脱胎换骨的变化。但是,因为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的检验,无论是管理水平、内部控制还是公共治理水平,都仍存在改进空间。

  《经济参考报》记者将对此案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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