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踪” 银行有责
- 发布时间:2015-01-20 05:32:29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胡爱善
据报道,一直被认为十分安全的银行存款,近日在多地频现“失踪”:浙江杭州42位银行储户的数百万元存款仅剩少许甚至被“清零”;泸州老窖等知名企业存款也出现“异常”。
对于存款“失踪”问题,大家最关心能否追回或者索赔,有律师表示“几乎不可能”。究其原因,在于银行对存款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却对存款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没有具体规定。
但是,储户存款在银行内“失踪”,银行显然不应该“无责”或“免责”,而是应依据不同情况承担不同责任。居民把钱存入银行,两者实际上形成借贷利益关系,确保储户资金安全应当是银行的责任。但是,存款“失踪”后,不少银行往往把责任推到员工个人或“临时工”身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员工也好、临时工也罢,都是银行聘用的员工,操作时也是在执行银行的系统,属于“职务行为”,银行绝对难脱干系。如果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至少要承担部分责任。然而在现实中,商业银行却频频要求储户自己取证,否则对“丢钱”不负责,这种态度显然是错误的,难以被公众接受。
保障居民存款安全,不只银行方面要有说法和举措,我国也应该尽快填补法律上的“空白”,明确银行应承担的责任,筑牢防范存款“丢失”的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