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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40亿刚兑门:储户保险箱变股东提款机

  • 发布时间:2014-10-17 07:23: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张莫   责任编辑:张明江

  一则商业银行因违规为其股东企业融资、兜底的事件近来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恒丰银行以多家金融机构作为通道,违规为其股东成都门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成都门里”)和北京中伍恒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伍恒利”)融资高达37亿元。

  人们不禁要问:银行究竟是储户的保险箱,还是股东的提款机?有专家表示,不少中小银行公司治理差、内控能力低,银行和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很不规范,带来了很大的风险。高登资本(中国)首席经济学家付立春表示,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若违规为股东融资,最终银行遭受损失的话,受害的还是储户。

  恒丰银行违规变相为股东融资并兜底

  恒丰银行2013年年报显示,成都门里和中伍恒利是该行第九和第十大股东,分别持有3.28%和3.26%的恒丰银行股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也不得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恒丰银行若直接为其股东发放贷款实属违规,而据了解,这37亿的融资均是通过表外业务完成的。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8月,门里投资和中伍恒利通过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融资37亿元,资金来自天津滨海农商行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其中,向天津滨海农商行融资2笔,共计27亿元;向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融资1笔,计10亿元。而实际上,真正的出资方并非天津滨海农商行和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设计了非常复杂的交易结构,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等“通道”,最终实现了为两家企业融资。

  而除了为企业变相融资外,恒丰银行还为这一融资行为提供了一种隐性的“兜底”。公开资料显示,恒丰银行与上述两家出资行签署了《受益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今年8月29日,即37亿元融资届满一年,恒丰银行须履约向两家出资行买入37亿元受益权的本金及利息,合计40亿元。

  恒丰银行日前公开回应称,恒丰银行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要求门里集团将有效资产全部抵押给该行,全面排查风险,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将按监管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问责。目前实质风险全部在可控之中。关于事件的最新进展,《经济参考报》未能联系到恒丰银行相关人士给予回应。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张远忠律师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情的妥善解决还存在很大难度。恒丰银行出了这件事情后,其股权价值可能会受影响。成都门里将持有的恒丰银行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是对银行潜在的补偿,可视为做出的一种姿态,另外也不排除其是为了维持自身的公众形象,象征意义更大。

  银行和股东应恪守分界

  高登资本(中国)首席经济学家付立春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大型国有银行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较高,稳定性较强,内部管理的严密程度也较高。但地方商业银行多从当地的农信社发展而来,历史较短,由于数量较多,监管给予的关注也不多,因此这类银行规范性差,其内控水平要弱不少。

  人们不禁要问:地方银行究竟是储户的保险箱,还是股东的提款机?

  实际上,不少地方银行都和地方政府或地方国企有着密切联系,有时更要“执行命令”式地做一些地方项目,以满足其股东利益。而作为大股东的地方国企,也将银行这一资源牢牢把握在手中。“目前不少城商行在做大做强,引入更多的私人股东,但有一些股东并不是做金融出身,对金融风险缺乏意识,甚至在他们的意识中,入股银行就能帮他们融资,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付立春说,“目前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还不健全,若违规为股东融资,最终银行遭受损失的话,受害的还是储户。”

  分析认为,银行和股东应恪守分界,一旦成为银行股东,其行为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目前民营银行正在推进之中,这些问题一旦解决不好,将对这一进程造成影响。”付立春说。

  “影子银行”成重灾区

  业内人士认为,恒丰银行的违规行为恐只是冰山下的一角。有分析认为,隐形担保协议事实上广泛存在于同业业务交易中。事实上,前两年,由于信贷资金紧张,不少农商行和城商行都通过类似方式大规模发展同业业务,最终达到信贷出表。“担保”协议的存在,最终促成产品结构成立,但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代偿风险隐患。

  张远忠表示,同业业务本身或许没有太多瑕疵,但不排除通过这样的通道业务,把银行的资金“洗”走,形成利益输送,这中间甚至有可能有职务犯罪的可能。张远忠同时表示,这类行为属于监管套利行为,即利用监管的薄弱环节,通过产品创新、时间错配等方式来套利,监管银行本身要严格监管,信托或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业务的合规建设也应加强。

  今年5月,一行三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其中,对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提出明确要求。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意在针对影子银行活动做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限制其盲目扩张。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也曾表示,尤其是理财业务方面,通过“互买”“过桥”等方式反映在同业资产、其他类投资等项下,最终都使银行承担了事实上的代偿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且风险更具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

  业内人士表示,在经济下行周期,这类风险或将进一步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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