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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时未实行实名制 法院判银行付本息

  • 发布时间:2015-04-26 07:12: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娟娟

  16年前韩先生用儿子的小名“明明”在银行存了8万元,当时尚未实行实名制存款。日前,韩先生取钱时,银行却称韩先生不能提供“明明”的身份证明拒绝支付。为此,韩先生起诉银行索要存款。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银行照正常程序支付本息。

  化名存钱银行拒付

  原告韩先生诉称,1999年1月,自己以儿子小名“明明”的名义在某银行公主坟储蓄所存入8.7万余元,存期5年,年利率为4.5%,到期日为2004年1月,但到期后韩先生一直未支取。2013年12月,他到银行要求提取存款时却遭到银行拒绝。故此韩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该笔存款及相应利息。

  被告某银行辩称,不同意韩先生的诉讼请求。银行的确有户名为“明明”的存款一笔,但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单笔取款5万元以上的业务,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但韩先生无法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所以无法办理支取业务。韩先生应对该笔存款享有所有权负有举证责任,而银行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只能依据法院的判决办理相应存款的支取业务。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本案中依原告所述,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银行也表示因为当时没有实名制的要求,因此未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证件。本案存单涉及的款项在存入时,存款人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制存款,国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现在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银行也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法院据此推定韩先生是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宣判后,银行方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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