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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三年营业税

  • 发布时间:2015-01-08 08:33:47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此举旨在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根据两部门对外公布的《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解决农民贷款难的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免征营业税,还包括所得税优惠。

  两部门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根据两部门通知,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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