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 发布时间:2015-03-31 17:10:20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10月,我会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发布以来,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投资规模持续增加。截至2014年12月末,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余额为239.5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465.8亿元),占保险业总资产的1.44%,比2012年末增加142.55亿美元,增幅为146.96%。保险机构逐步开始保险资产全球化和多元化配置,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活跃度与影响力日渐提升。
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拓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同时,经过两年多的实际操作,保险机构对境外市场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把握,也积累了一些境外投资经验,培养了境外投资团队,适当放宽境外投资范围条件基本成熟。为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扩大保险资产的国际配置空间,优化配置结构,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调整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是在风险管控方面,调整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资质要求。由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采取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的模式,该专业机构投资团队资质已有较高要求。因此,《通知》将委托人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数量和资质要求,改为保险机构应当参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制度,至少配备2名境外投资风险责任人,落实境外投资业务风险责任。
二是适当拓宽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配置空间。《通知》拓宽了境外投资范围:首先,拓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投资范围,将其受托集团内保险资金投资境外的市场,由香港市场扩展至《细则》允许的45个国家或地区金融市场;其次,扩大境外债券投资范围,将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具备的信用评级由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BBB级以上的评级调整为债项获得BBB-级以上的评级,以符合国际投资惯例;再次,增加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2012年发布的《细则》放开了香港股票主板市场投资,经过两年多的运作,保险机构境外股票投资取得了一些经验,此时,放开香港创业板投资,能够给予保险机构更多的自主选择空间,有助于优化境外股票资产配置。同时,由于香港创业板很多上市公司的实际业务在境内开展,放开香港创业板股票投资,也符合党中央及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
问:《通知》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保险资金更多的海外布局。在这样形势下,中国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拓展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资产多元化配置,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更稳定的投资收益,体现了进一步开放和深化改革的政策意图,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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