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 发布时间:2014-12-15 16:30:19 来源:保监会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行为,支持创业企业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防范投资风险,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以基金管理机构为监管着力点,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一是合理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的范围。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创业企业应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确保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了与现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政策和国家创业投资基金政策的无缝链接。二是明确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标准。《通知》深入研究比较相关数据,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对基金管理机构的历史业绩、管理规模、管理团队、运行机制,以及对基金投资方向、募集规模、分散程度等提出明确标准和要求,确保保险资金投资市场公认的优质基金,控制总体投资风险。三是强化分散投资原则。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所投创业企业的风险特征,《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遵守现有权益投资监管比例基础上,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余额不超过上季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基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20%,同时规定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发行规模的10%,通过层层分散,充分化解单个创业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四是做好投资政策衔接。考虑到除创业投资基金外,通过其他股权基金适度投资创业企业,以及通过母基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是市场常见做法,《通知》从实际出发,支持保险资金以上述两种方式开展投资。五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原则,明确了投资报告、信息披露和登记等要求,并引入“负面清单”管理安排,建立以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持续监管机制。
《通知》的制定和发布,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一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新“国十条”精神。新“国十条”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相关政策”。《通知》是将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支持国家创新创业战略的客观要求,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拓宽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企业资本来源,为创业企业充实资本、健全发展机制营造扎实的市场环境。二是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目前,有关保险机构通过股票、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已直接和间接投资中小微企业500多亿元。《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将进一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按2014年10月末保险业总资产测算,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资本基础。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通知》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由成长期、成熟期企业,拓展至涵盖创业期企业在内的各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政策布局,增强资金运用灵活性,分散投资风险,并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融入创业企业引领的经济转型和科技创新,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握发展新机遇,分享新一轮经济增长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