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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联合发文 加大农业保险支农惠农力度

  • 发布时间:2015-03-04 16:10:19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贯彻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自2007年中央财政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服务“三农”能力显著增强。2014年,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25.7亿元,同比增长6.2%;提供风险保障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6%;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增长15.71%;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5亿亩,占全国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的61.6%,其中小麦、玉米、水稻三大口粮作物承保覆盖率分别达49.3%、69.5%和68.7%。

  现行的农业保险条款基本框架系2007年试点之初制定,在农业保险起步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水平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原有条款已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保险责任窄、保障程度低、理赔条件严苛等已成为地方政府和农户反映的焦点问题,影响农业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和功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通知》立足新时期“三农”风险需求,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为目标,在广泛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对社会各界呼声最高、需求最为强烈的问题与要素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条款开发总体要求。规定条款拟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开发程序,强调保险机构条款拟订时应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农民代表意见的要求。二是明确条款核心要素要求。《通知》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设置、种植业不同阶段赔偿标准、种植业绝产标准、养殖业无害化处理等六方面,对条款核心要素提出要求。三是重申禁止性要求。包括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协议赔付等损害农户利益的约定等。

  《通知》是对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一是扩大保险责任,强调保险责任应涵盖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的主要风险,并明确将地震和旱灾列为必保的保险责任;二是提高保障程度,明确提出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三是取消理赔时的绝对免赔条款,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四是提高理赔比例,明确三大口粮作物全损时苗期赔偿标准不得低于保险金额的40%;五是明确绝产标准,将损失率在8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

  《通知》的下发,标志着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将大幅提升农业保险产品条款费率拟订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对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将带来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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