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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4-12-15 12:11:31  来源:银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银监会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引导和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要求,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能力与水平,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向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

  近年来,在银监会的推动下,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3年末,已有590家农村信用社通过吸收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改制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完成改制的机构中,民间资本持股占比85%,股权结构显著优化,资本实力大幅提升,公司治理不断完善,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提升。

  《通知》进一步调整放宽了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政策要求,更加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从而有效增强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实力、经营活力和竞争能力。

  《通知》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进一步强调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照同等条件参与改革的政策,要求以股份制改革为导向,积极吸收民间资本,扎实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为农村商业银行。二是支持已经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进一步扩大民间资本参与度,着力提高股权结构中的民间资本占比、法人股东占比和优质股东占比。三是放宽优质民营企业对农村信用社问题机构实施并购重组的政策,将并购重组的机构范围从监管评级五B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调整放宽至五级(含)以下农村信用社,将并购方合计持股比例从10%调整放宽至20%,情况特殊的,可阶段性超过20%。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特点,《通知》特别强调,要优先吸收认同服务“三农”战略的民营企业参与改革,重点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以及经营稳健、具备持续增资能力的优质民营企业。

  同时,为确保民营股东有效履职和发挥作用,《通知》提出,相关机构要为民营股东履职提供组织保障、制度保障和运行保障,加强对民营股东董事和监事的专业培训。

  为避免产权改革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通知》强调,产权改革和股份流转要充分尊重原有股东意愿,严格股东准入审核,强化股东行为监管,引导股东树立稳健经营理念。

  最后,《通知》明确,各银监局和省联社要协力构建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实施与保障机制,双方要加强工作联动协同,共同推进改革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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