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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首富曲线投资内地银行引纠纷 获20亿补偿

  • 发布时间:2015-06-03 07:08:45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巍  责任编辑:张少雷

昨日,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左)将20亿元的支票,交到了华懋公司代表庄日杰的手中。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昨日,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左)将20亿元的支票,交到了华懋公司代表庄日杰的手中。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龚如心

龚如心

  官司打了10余年,执行历经3年,昨日上午,一中院执行局局长吴小成将20亿元的支票,交到了已故香港女首富龚如心旗下的华懋公司代表手中。这起被称为诉讼时间最长、诉讼标的最大的案件,终于画上句号。

  这起诉讼源自20年前的一起“曲线”投资,当时因政策限制,香港女首富龚如心执掌的华懋公司,委托内地一家投资公司注资民生银行9000万,此后华懋与投资公司发生纠纷诉讼多年,其间,这笔投资的收益达到50亿元。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投资公司补偿华懋公司20亿元。

  规避政策“曲线”投资金融

  1995年,作为外资企业的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华懋公司),为了规避内地对外资投资境内金融机构的严格限制,决定通过委托内地公司的形式,投资当时处于筹备设立阶段的民生银行。

  当年9月,华懋公司与某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签订委托书,由华懋公司出资,投资公司代为“掌权”。双方约定,华懋公司委托该投资公司为全权代表,管理和行使华懋公司在民生银行的各项权益;投资公司则承诺全力维护华懋公司权益,相关权益资料及资本分红会及时转给华懋公司。一旦政策法规允许,相关权益将全部转为华懋公司持有。

  此后,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华懋公司追加投资,最终入资银行资金共计1094万美元,按照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共计约9000万元。

  1995年12月,在银行的股东大会中,投资公司凭借华懋公司的注资,成为了该银行第二大股东,持股占比6.53%,投资公司的负责人陈某也进入银行的19人董事会。

  一审判定双方合同无效

  2001年7月,因双方对这笔投资的权益出现纠纷且无法协商解决,投资公司将华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是借款合同关系,投资公司返还华懋公司借款本息12872.69万元。华懋公司则提出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该委托关系,并由投资公司返还华懋公司委托其持有的全部银行股份以及所分红利。

  2002年,北京市高院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是委托关系,但同时指出双方故意规避法律的投资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有过错,按照无效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处理原则,判定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和红利共1.3亿余元。但未支持华懋公司要回股权的要求。

  十余年诉讼期间收益已达50亿

  华懋公司此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该案于2012年作出终审判决。彼时龚如心已经去世5年,银行的股价也从2002年的每股2.3元,涨到近6元。

  最高法审理后查明,华懋公司起初投资银行90080000股,经历年送股、转增股,截至2012年8月31日,已经演变为7.37亿股,分红总计近6亿元。当年9000万元的投资,收益已达50亿元。

  根据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均无效,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补偿20亿元。

  历经3年的执行后,昨日上午10点,香港华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代表庄日杰,在市一中院领取补偿金支票。

  龚如心

  龚如心生于上海,早年与丈夫王德辉经营华懋集团,主要业务为地产等。王德辉十几年前失踪后,龚如心执掌华懋集团,在她任集团主席后,业务发展迅速,而她本人也曾成为亚洲女首富。

  2007年,70岁的龚如心去世后,其遗产案也一波三折。

  今年5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龚如心830亿港元遗产“全部拨归”华懋慈善基金,香港高等法院及上诉庭早前先后裁定基金只是遗产“信托人”并非“受益人”。

  焦点

  两次判决为何差近20亿?

  最高法:投资与收益是客观存在的

  在一审和终审时,北京市高院及最高法均认定双方是委托关系,但因“曲线”投资行为违反法规,所以协议无效,但在判决时,北京市高院只判令投资公司返还本金及红利共1.3亿余元,而最高法却判决投资公司补偿华懋公司约20亿元。

  为何判决结果相差较大?对此,最高法认为,就合同无效的财产后果,仅是对华懋公司享有银行股东权利和地位的约定不予认可,但华懋公司的投资与收益均是客观存在的,根据法律规定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基本精神,在承认投资公司享有银行股权的同时,应当判令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合理数额的补偿金。

  根据实际情况,赔偿金应当以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股份市值以及红利的40%确定。法院终审判决调整了相关数额,判决投资公司向华懋公司支付7.37亿股市值的40%与分红5.9亿元40%的总和,总计21亿元。

  执行为何会耗时3年?

  一中院:股票大宗交易变现可能引发金融风险

  据一中院副院长马立娜介绍说,该案在立案执行后,被执行的投资公司持有的银行约7.3亿余股股票被法院查封。

  因对查封股票短时间内以拍卖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变现,可能对该银行的股价甚至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为了避免这种后果,一中院执行局主持当事人双方就案件执行进行多轮协商,双方于2014年10月31日就案件执行达成和解意见,华懋公司让渡部分利息,投资公司主动交付案款共计20.1668亿元,案件执行完毕。

  据了解,2014年以来,一中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485件,共计执结1175件、结案率79.1%,实际到位金额共计62.57亿元,法定审限内结案率100%。华懋公司的这起执行案件是近年来全市法院办理的标的金额最大的一笔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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