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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差别电价今起调整 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加价

  • 发布时间:2015-07-02 15:0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武文娟  责任编辑:张少雷

  从今日起,实施新的差别电价政策,限制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1元/千瓦时调整为0.2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调整为0.5元/千瓦时,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或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执行。

  记者上午从市有关部门获悉,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本市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根据本市大气治理行动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将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扩大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所有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含产品、设备、生产线、工艺、产能等)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等。

  限制、淘汰类企业加价

  据记者了解,差别电价主要是指对部分高耗能装置及能耗超标的装置所用电量,根据有关加价政策,向所属单位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目前,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自实施新的差别电价政策之后,限制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1元/千瓦时调整为0.2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调整为0.5元/千瓦时,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或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执行。

  范围扩大至本市所有相关产业

  现阶段,本市差别电价实施范围主要为高污染、高耗能工业企业以及超能耗限额或使用淘汰类用能装置的单位,将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实施细则,及时提出差别电价执行名单,确保政策发挥预期效果。

  记者了解到,根据《北京市超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和使用淘汰类用能设备与生产工艺单位差别电价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开展对本市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包括国家和本市颁布实施的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情况的专项监察,并于6月底前完成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察工作。

  根据专项节能监察结果,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包括法人单位名称、加价用电范围、加价标准和加价起征日期),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

  对于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应在执行差别电价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后可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复查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将对提交复查申请的企业进行复查,如企业达到整改要求复查通过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对于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被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在整改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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