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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今天二审 反垄断专家称案件与垄断无关

  • 发布时间:2015-04-22 19:2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昆明4月22日电 (王艳龙)22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这场持久的纷争,再次引起社会对拒绝交易和生物柴油出路的关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的政、经、法界人士认为,打官司解决不了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困局,其出路应该靠政府的配套政策解决。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生产线。该公司因生产的生物柴油没有销路,于2014年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该案后,于同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总结该案焦点为被告是否负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如有,该法定义务应当如何履行。被告是否具有垄断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认为,云南石油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恢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机会,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同时,盈鼎公司未能证明其损失存在。

  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决上诉。盈鼎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一审两被告将盈鼎制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承担诉讼费;云南石油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主要事实认定不清或者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同时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驳回盈鼎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当日庭审上,云南石油分公司代理人表示,界定相关市场是评判反垄断法下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前提,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市场,争议的商品不是成品油,而是中间产品。生物柴油BD100是相关理化指标满足国标技术要求的脂肪酸甲酯产品,而用于化工用途的脂肪酸甲酯则主要根据客户的需要确定相关理化指标,其标准不同于生物柴油BD100国标。鉴于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自身并未涉足脂肪酸甲酯的商业化生产,且在买家中并无现实市场份额而仅为潜在购买人,其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代理人同时表示,《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视为最基本的原则而予以严格遵循,“反垄断法”通过对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审慎平衡,利用国家权力禁止“拒绝交易”而干预交易自由的,此情形应属例外。且双方尚未进行达成交易所必须的实质性磋商程序,不具备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逻辑基础。云南石油分公司与盈鼎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一般指拒绝提供而非拒绝购买等,因此不存在“拒绝交易”行为,盈鼎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中石化代理人认为,由于变更,中石化在云南已经不是直接的交易者,盈鼎公司发函指向的公司不存在。按照一个案件只能审理一个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盈鼎公司不能要求同时依据两部法律,要求他们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依法依规只能由盈鼎选择其中一个来诉讼,请求驳回盈鼎诉求。

  盈鼎公司代理人认为,盈鼎提供的样品优于石化产品,且双方在昆明公交上合作使用过,国家和云南都制定有相关标准,盈鼎没有混配权,怎样混配是被答辩人的问题,他们亦曾多次邀约交易被拒绝。同时,其提供证据能够证明云南石油分公司存在垄断行为。另外,生物柴油属于柴油,市场认可度问题是销售企业的责任,任何一个判决都可以执行,盈鼎要求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系统,要求驳回,并支持盈鼎的请求。

  盈鼎公司代理人还表示,该公司索赔300万元只属于卖不出去油的损失,只是象征性损失,整个损失远超于此。

  针对盈鼎公司诉求,法官要求盈鼎释明,最后法庭采用先看“可再生能源法”是否符合条件,再看“反垄断法”的方式进行审理。

  经申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龚炯、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蔺建民出庭作证。庭上,龚炯出具“反垄断经济学分析报告”指出,从反垄断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脂产品市场,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作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潜在购买方,存在一定的潜在买方市场势力,但这种潜在的买方市场势力不等同于现实的市场支配地位。

  “报告”称,在案发的2011、2012年,中国的BD100产品技术、市场普遍还不够成熟,存在诸多问题。由于生物柴油的特殊性,销售生物柴油需要改造油库运行工艺、铺设管道、经营油库、征地、改造加油站结构等,投资巨大,且市场上未必有足够数量的生物柴油可以保证一定混配比例持续地供应。外加,目前生物柴油调合燃料的市场接受度较差,推广生物柴油的配套政策和技术条件尚不成熟,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购买盈鼎公司产品具有“正当理由”。

  经过长达一天的审理后,根据盈鼎、云南石油分公司意愿,法庭宣布双方庭下调解,调解不了,将择日宣判。此前一审中,双方亦曾愿意庭下调解。

  就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案,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泊江认为,“这是一场没有实质输赢的官司。即使最终,生物柴油生产企业赢了,也赢不了在终端由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的利好;成品油销售企业输了,也不会实质承担在终端上经销生物柴油的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产品纳入到被告的销售体系中,被告也有义务,但被告的“纳入其销售体系”义务指向不明,是合作销售、代为销售、还是经销?被告是否有法定的购买义务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基于此,被告是否拒绝交易难说。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给原被告双方带来了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导致原被告的权利与义务都难界定。

  刘泊江表示,生物柴油要解决发展困局,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引导,完善相关立法,明确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收购义务;制定相关质量标准,统筹产销数量,明确定价机制;做好市场推广,推动市场主体间的商业竞争发展。

  龚炯表示,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面临着来源不稳定、技术有待改善、成本较高(与现柴油价)之际,可以转向化工用品发展,比如肥皂粉,洗涤剂,漂白剂等,“这一块有很大发展前景”。同时,政府可以选择在市政系统继续试验。

  “打官司也解决不了问题,如果按照最初试点的方案来做,那么一点油就不愁销售出去。”云南省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处处长郑夏昆表示,生物柴油销售不是技术和质量问题,最关键的是体制问题。省政府46号文件要求推广,中石化、中石油参与配合试点。”

  云南省政府2012年46号文件将昆明市确定为云南省地沟油制生物柴油应用示范城市。同时明确,示范城市对地沟油收集、运输、加工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合理布局地沟油加工点和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生产加工项目,规定减排、环保指标,并指定一批市政、公交、大型国有生产用燃油单位为生物柴油示范应用单位,各成品油销售企业按照规定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并设立1个以上生物柴油示范加油站。

  此前主要负责推动生物柴油项目的郑夏昆称,生物柴油生产量太少,不足以在全省投入运营,在私家车上使用,车主亦有担忧,所以最终选择在昆明公交和环卫车上试用过一段时间。但后来没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也就不再用了。目前,昆明综合收储项目仍未投产。

  在郑夏昆看来,可以全社会推广的生物柴油可能只有乙醇能办到,地沟油只是一个小范围的问题。但其关系到食品安全问题,全社会关注。因此,产生地沟油的当地政府应该负起责任,有所作为,“那个地方生产,就在那个地方处理、销售,这样便于监管,否则不堵死,拉出去会危险其他地方,甚至又流回来。”

  事实上,在日本,废弃用油主要由政府负责处理,加工后使用于市政系统。以京都为例,该市统一回收废弃油脂,通过与甲醇反应降低其粘性和着火点,从而转化为可被柴油车使用的燃料,供公共领域使用。媒体报道称,京都有136辆垃圾车和93辆公交车使用这些燃料,每年消耗量为130万升。国内上海,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主要用于公交,据称,上海目前已经有上100辆公交车使用配制的地沟油做燃料。

  郑夏昆表示,“采用就地生产就地消化,小范围解决的方式进行就可以了,这样也就不需要石油系统来解决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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