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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取消政府定价 2700余种药价进入市场化

  • 发布时间:2015-05-19 08:56:4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张燕  责任编辑:张少雷

政府定价取消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政府定价取消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

  在经过反复讨论和长时间酝酿后,药价改革的政策终于落地了。

  5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同天,两份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废止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旋即公布,自1996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出台的166个药品定调价文件被一举废止。

  2700余种药品“解禁”,步入市场化轨道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意味着施行了近20年的“药品政府定价制度”将正式终结。

  公开资料显示,自1996年开始,我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100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2600种,占22%左右;而在此之外约77%的药品则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一直以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体制制定。在上述定价范围内,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及国家医保目录中的处方药,垄断生产经营的药品,由国家发改委定价,约1900种;属于国家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及地方医保增补的药品,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约800种。在此之外,各省份还可以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增减15%药品,由各省医保部门付费,并由省级物价部门来定价。

  根据新的改革方案,自6月1日起,新的药品价格机制将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第二类为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第三类为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第四类为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也就是说,由政府控制的2700余种定价产品将正式步入市场化轨道。

  放开后药价会大幅上涨吗?

  一面是廉价药“一药难求”,另一面则是“屡禁不止”的高价药。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政府和药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不公开,加上采购环节中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回扣等现象,导致市场出现了药品定价远远高出其实际市场价值的现象。

  刘国恩说,此次之所以取消药品价格政府限价,主要是由于在过去十几年中,出现了一些由于政府限价而导致药品价格与临床价值还有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

  政府定价取消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将由市场竞争形成。那么,药价会不会上涨,看病会不会更贵?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有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机制的综合制约,加之对市场交易价格监测监管工作的强化,绝大部分药价不会上涨。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医药合伙人史立臣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虽然失去了“天花板”的限制,但是在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下,加上医保支付手段的干预,“药价并不会出现大幅波动。”

  刘国恩表示,在新方案推出后,药品市场价格会出现一个合理范围内的调整,过低的药品可以凭借相对合理的价格重出江湖,而过高价格的药品也会面临市场带来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

  “药品定价回归市场调解后,实际交易价格会更好地反映市场竞争力和使用效果。”刘国恩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有利好,也有隐忧,医保支付需进一步完善

  此次药价放开虽然是利好消息,但是不少人也担忧这对目前高药价现象仍起不到彻底解决的功效。多位药企人士表示,药价改革需要政府、医院、企业之间的共同合作。只有真正破除了“以药养医”的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医生诱导需求、推高药价费用的风险,才能真正建立一个良好的药品价格机制。

  长远来看,取消药品定价仅是药价改革的第一步。刘国恩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要通过药价放开让药品市场先相对独立运行起来,形成一个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配置药品价格的条件,再通过下一步对药品招标采购及医保支付方案的完善来逐渐形成一个良好的药品市场机制。

  史立臣则认为,目前国内药品市场上存在的种种乱象,政府限价仅仅是一方面的诱因,根本的原因还在招标采购环节和医保支付服务上。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一方面,政府在引导药品市场价格时一定要考虑市场的承受程度;另一方面,政府不应该作为主体进行药品招标。“目前采购主体主要是卫计委,但是采购的钱并不是卫计委来出。业界这些年来一直在呼吁‘谁出钱谁去谈价格’。如果可以直接放手由医保部门来招标,在谈判环节就可以有效地控制费用成本。此外,医保费用的使用效率也会显著提高。”

  在此次出台的改革方案中,药品采购机制仍然以卫生计生部门为主。但是新《通知》同时强调了要强化医保控费作用。规定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

  “政府限价招标采购都是在微观的层面对药品价格进行管控,药品价格改革要依靠医保支付完善将医生和患者的利益统一才能真正解决问题。”刘国恩说。

  中国药价改革进程

  1996年8月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医保目录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4年11月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国家发改委系统内部多轮讨论通过后,开始在全国8家医药行业协会内征求意见。

  2015年6月1日起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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