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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药品定价放开后将在4方面加强价格监管

  • 发布时间:2015-05-05 11:47: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出通知,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同步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取消政府定价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定价加快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工作重点从监管价格水平加快向监管价格行为转移。部署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切实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在回答“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如何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问题时,国家发改委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近期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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