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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放开新政或于7月落地 药企面临利益分配难题

  • 发布时间:2015-04-15 07: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陈时俊  责任编辑:朱苑桢

  药价放开新政,似乎正逼近最后出炉的关键期,其2015年7月1日将最终落地的消息已在医药产业界广泛流转。

  根据记者获得的一份名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中显示:自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将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应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

  在这份被视为可信度颇高的“泄露版”新政内容中,除医保支付药品、专利药、血液制品、麻醉药等特殊药品外,其他药品都将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由此放开的药价管控也意味着各大药企对于所售产品各渠道与经销商资源就价格体系、销售重点都必须进行相应的大调整,以协调不同利益方的实际诉求、保证产品销售额与利润率的平稳过渡。

  “此次药品价格调整,对普通药企的挑战非常大。这一调整相当于将药企在各省招标层面的压力平摊到全国药店渠道与医院渠道两方面。药店在设置出厂价的时候就需要充分满足各方面的合规要求,而在定价方面还要照顾不同渠道商的诉求和自身的利润,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化。”国内一家大型港股上市药企的内部人士向记者表示。

  药企面临定价大梳理

  多头并序的中国药品价格体系,一直都被寄希望能够尽快松绑。如今盛传的新政,便是其中力度最大的一次。

  根据前述网传药价改革通知显示:新政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价格、医保、招标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其中一大核心措施便是“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公布前,医保基金暂按现行政策报销。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此外,新政还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向医保、价格等部门提交药品实际采购价格、零售价格以及采购数量等信息”。

  由于目前我国药品价格的参照标准所属不同品类、不同区域而有着高低不一的定价标准,各省均有对基药目录中的药品进行自主招标权利,普通药品在医保目录内外也有着不同的定价限制措施。不仅如此,在我国药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中,医药渠道与药店零售渠道对同一药品也长期存在着一定的价格差,种种复杂的价格体系因为放开药价管控后,都需要进行统一化管理。

  待解的疑问似乎仍有很多。在取消最高零售价后,原本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将面临定价体系的调整,新政中对此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而具体操作中,这类调整在药费控制和药品价格的支付方等方面依然未有最终定论。

  此外,对于主力专攻各省基药目录的药企而言,“原本的价格体系(各省招标、二次议价、自主定价等政策)的大网络下,企业可钻的空子不少。一旦在新体系下,药品价格无形中有了更统一化的管控,原本可根据企业自身议价权和渠道资源带来的利润将被压缩。”前述内部人士表示,“加上各省招标价格本身每几年就会进行一波下行调整,综合的降价趋势依旧强烈,企业生存压力在不断增大。”

  相比部分投资界人士所解读“将对血液制品行业带来积极利好”的观点,多家药企负责人均表示出相当冷静的态度。“在现在的状况下,我们更多还是选择观望。毕竟这类政策出台基本都需要有更多细则和配套政策进行弥补和协同,否则重压之下很难不遭受企业反弹。”一家大型制药企业的负责人向记者直言。

  药店渠道的新挑战

  受到药价新政预期波动的,并不只有制药环节的各家企业,身处下游分销零售的医院药房、社会零售药房亦在牵连范围内。

  文件中强调:“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由于新政相当于要将药品在不同渠道、各个环节的价格都确定下来,且不同渠道的价格差不能太大,这也意味着几乎所有药企都要在各个经销商、渠道商和自身利润之间重新调整,而定价协调、利益分配的难度从来都是一块‘极其难啃的骨头’。”前述内部人士表示。

  目前药品销售渠道中,医院的同类药价基本比药店略高,医院药房更多是源于医生对症下药作为驱动,而社会药店的盈利模式则会牵涉到药企对其返利等,价格差由来已久。“一旦二者价格要求相差无几,将很可能会挫伤药店方面的积极性。何况新政中强调重点监控药店,返利模式能否维系还很难说,药房的生存状况也不容乐观。”

  根据此前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药品零售市场2607亿元,前100位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额底线为1.32亿元,占零售市场总额的28.3%。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仅16家(销售额超过50亿元与30亿~40亿元的分别有3家和4家)。而零售药店连锁率仅为36.01%,药店总体多而散的特性依旧十分突出。

  在价格导向越发强烈的新政之下,成本更低、政策热捧的药品电商也成为一股不容小觑的流通力量,相较之下,社会实体药店在价格方面的优势将逐步被稀释。

  业界预测,有关监管部门对于药房的监控更多会与国药、上药、华润、九州通等几大药品商业分销巨头进行密集配合,从信息化方面入手进行管控。“最终的局面很可能是基础更雄厚、话语权更强的分销零售商从利润缩减中存活下来,中小药房则不容乐观。”该内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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