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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实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加大民营医疗建设

  • 发布时间:2014-10-30 15:29:21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唐枫  责任编辑:孔彬彬

  记者30日从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后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将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条件,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

  “重庆市民营医疗机构已逐渐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医疗服务力量。”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王卫介绍,截至2014年6月底,重庆市共有民营医疗机构9685个,占重庆市医疗机构总数的54.3%,民营医院257个,占该市医院总数的47.6%。

  王卫表示,在民营医疗机构长足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数量多、规模小、人才缺乏、服务能力不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还存在社会办医“弹簧门”、“玻璃门”现象。

  《条例》实施后,社会资本举办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和个体诊所时,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均进行审批。同时,《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审批时间,由2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时限由45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

  自2014年11月起,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中心将全部下放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为了进一步加大社会办医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医用配置设置上,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并对社会办医实行财税优惠和土地保障政策。

  针对“看病难”、“过度医疗”等问题,王卫表示,《条例》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监管制度,及时查处过度医疗、违规职业、虚假宣传等行为。同时,将加强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努力提升其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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