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医药商业贿赂新规11月起实施 5类情形列入
- 发布时间:2014-10-29 08:52:02 来源:南宁晚报 责任编辑:孔彬彬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日前向全区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5类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5类情形被列入医药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实施办法》明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负责建立广西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下简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名单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上公布,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对广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广西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交易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购销行为行成约束。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5类情形(附后)之一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凡有区内不良记录的两年拒入公立医院
对一次被列入广西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
对一次被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不良记录名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评标时,对该企业产品给予相应的减分;全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在全国范围内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自最新列入不良记录的公布之日起,全区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试剂。
在区内,当事人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事先告知函之日起15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直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被采纳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在30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听证权利。
医生收受医药代理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办法》还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生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发生购销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要在《实施办法》施行前签订廉洁购销合同,已经发生购销行为但尚未签订廉洁购销合同的,则要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补签。
5类情形
1.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依法判处刑罚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2.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纪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4.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