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政策何以招致药企意见越来越大
- 发布时间:2014-08-18 03:37:16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封媛媛
上周,两个省份的药品招标政策招来药企的强烈反对。8月13日,媒体报道:因多家药企联合反对,安徽省已暂缓2014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工作。8月15日,中国医药工业科研开发促进会、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公开致信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激烈的批评,认为其只追求低价的做法,违背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规定,将导致药企难以生存,并带来假药等恶性事件。
招标采购最初是为了防止医院采购药品过程中的腐败而产生,后来发展为降低药品价格的主要手段,甚至招标价变成了公权力单方制定,类似于行政限价。安徽是药品唯低价论的始源地,但福建8月1日出台的招标政策将唯低价论推到了极致。
在福建的新政策中,明确规定:中标价不能明显高于生产成本、不能高于在其他省份的中标价;还规定:进了省级采购目录后,还要进入福建各地区的采购目录,也就是说,在中标价不能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前提下,地区还要与药企议价,那样,药价将到降无可降的地步。这样的做法,与国家卫计委的精神不符,基药的指导意见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同时,福建在双信封的设置上,采取了与别的省份完全不同的做法,别的省份是先开技术标,就是先看药品质量如何,再开商务标,即看价格是否有竞争力;福建的做法是先开商务标,即低价者才有资格进入经济技术标的评选,顺序的颠倒和基药制度的原则背道而驰。正因为如此,才引来两大医药协会的激烈批评,直至上纲上线。
在6月28日于青岛举办的“医药招标政策闭门座谈会”上,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当着国家卫计委领导、10多个省市的药品招标机构的负责人,就对将要出台的福建招标政策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建议修改,并引来了其他省份招标负责人的呼应。但这并没有促动福建修改招标政策。
2000年以来,国家计划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价格以及企业的销售费用率、利润率、药品流通差价率等进行严格限制,从而引发医药业内普遍担忧。2011、2012年以来《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一直不断的更新并征求意见,到2013年发改委官员公开对外界说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条件不成熟,暂不出台。在这过程中,药品招标部门替代了药品价格管理的功能,并将管理的核心指向于价格下降。背后的原因,是医保费用越来越大,政府不堪承受。
因为政府并不能准确掌握药品生产成本,唯低价论,确实带来了假药、恶性竞争、国内药企尤其是创新型药企竞争力的下降以及生存发展受限等问题。这是导致药企意见大的主要原因。
同时,药品招标过程中,还要游说招标办部门等,即药企的政府事务管理,这也加大了药企的成本。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就像两大协会指责福建省招标办的那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药品定价实际上是行政限价,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和《行政法许可法》的精神。
那么,如何来协调越来越大的招标办与药企之间的矛盾呢?
国家发改委通过对德国等国家的药价管理思路和研究,正在酝酿药品支付指导价管理。支付指导价就是医保机构购买服务过程中对服务机构支付的价格。支付指导价是指导性的,是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社保、卫生等部门制定医疗保险支付的价格上限。各地社保部门可以按支付指导价格全额支付,也可以按支付指导价格的一定比例支付,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支付指导价格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负。实际零售价格低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部分归医疗机构。制定支付指导价格中综合考虑:成本定价、市场实际价格、药物经济性评价、国际价格比较、价格谈判。药品支付指导价管理减少对市场价格行政干预,设定机制上也要较目前的唯低价论科学,但同样不能解决寻租、行政管理效率的问题。
显然,对于药品招标的矛盾,要放到医保改革的大框架去解决。
笔者注意到,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并要求: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这意味着,目前管办不分的医疗保险体制,可能面临实质性的改革推进。即政府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产品的方式来进行社保管理,由行政管理变为商业化的管理。而市场化、竞争性的医疗保险体系一旦形成,作为医疗服务的集团购买方,将会对医院发挥实质性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从而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率。
这一做法若得以实施,还需不需要药品招标办就是个问题了,药企与行政限价之间的矛盾自然也就缓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