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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性是医闹第三方调解的前提

  • 发布时间:2016-03-04 07:30: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王琳  责任编辑:吴起龙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医闹”入刑,最高刑期可达7年。但今年以来,伤医、医闹事件仍不时见诸报端。

  “医闹”入刑只是解决医患冲突问题的一种办法。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是一种“必不得已的恶”。如果医患冲突都进入刑事领域,那将是刑法的灾难,更将是医患双方的灾难。“医闹”入刑只是要为正常的医疗秩序划出一道底线,并以刑罚来告诫和震慑“医闹”的行为人,这条底线不能触碰。对还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医患冲突或更广义上的医患纠纷,仍要依靠民事或行政的途径来化解。

  值得关注的是,医患双方在冲突中似乎找不到恒强恒弱。患方忌惮医院蛮横,医院忧心患方刁钻。要定分止争,就得先有个说理的地方,和一群能让双方信服的评理的人。这个地方,当然不能在医院,那是事发地;这群人,似乎也不能是医生,患方会担心他们拉偏架。或许正因为如此,第三方的重要性才凸显出来。

  有媒体梳理了近期多地引入第三方调解医闹的经验。2014年3月,江西省人大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这是全国首个以省为单位的地方性医疗纠纷处理法规。目前江西省实现了省内市县医疗纠纷调解组织100%覆盖。据报道,与2013年相比,2015年江西的医疗纠纷数量下降了37.7%;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下降了78.7%。在江西之后,山东、上海、贵州等地也都借鉴江西做法,建立了“第三方调解”机制。医患纠纷既不能由医院说了算或患者说了算,也不任由谁声音大或谁闹腾得大谁说了算,第三方调解比起前面这些办法无疑更具合理性。

  这道理似乎不难理解,但关键就在第三方何处找。之前的医患冲突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就是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患方要追责,首先得证明医院有过错。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负责鉴定的机构是各地医学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名义上,医学会就是第三方。但具体到某市或某县医学会,有些地方的专家库中的鉴定人是本地医院中的部分医生。当医生就是鉴定人,在这种双重身份之下,患方自然会倾向于认为鉴定缺乏中立性。

  第三方调解同样面临权威性和中立性问题。笔者建议,由省级医学会来组建医调专家库,入库的医学专家在省内实行异地调解,或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医调中心的公信力,确保医调结果更具公正性。(作者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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