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链断一定要“跑”吗 民企为啥很少申请破产?
- 发布时间:2016-04-05 09:48:21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王斌
市场经济里,企业有生,就会有死。然而,很多企业往往生得热闹,却不能死得体面。
近期,记者报道了多例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关店甚至是老板跑路的事件。然而,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减,背后原因何在?
【话题】
资金链断,一定要“跑”吗?
持续近三周的“郑州连锁超市道客家闭店”事件,暂时告一段落。
此前,《河南商报》也曾连续报道多家物流公司拖欠货款乃至跑路的事件。
如郑州市京广路鞋城商圈117家商户联名投诉称,自2014年起,他们被一家名叫“郑州市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的物流公司拖欠货款180多万元。
3月1日,上百商户围着路港物流讨要被拖欠货款,目前对方已支付到账货款的30%。
3月24日,有商户投诉新星物流关门了,据统计,已有50多家商户被新星物流拖欠货款近百万元。其老板表示自己现在没钱,正在江西要账,“钱要回来了就还给商户。”
再回看去年,河南名企好嘉利倒闭,其创始人王伟庆被债权人追债,写下五千字泣血告白。
河南首家O2O网上便利店郑州云超市董事长朱武源也被传失联,在和道客家谋求重组后,次年再次失联。
资金链断,就一定要跑路吗?
【观察】
申请破产
民营企业很少主动问津
“这类看似‘活着’,其实已经‘死了’的企业,我们称为危困企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红说:“如果企业通过企业破产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于有今天的残局。”
原河南省小微企业商会会长杨清河曾有一个外号,是“中原第一破人”,这个“破”,指的就是“破产法”。
他曾分析国内企业退出市场五类方式。第一类,出售给下家。第二类,成为“僵尸公司”,员工散伙,经营活动彻底停止,却没有去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类,公司已经无法运转,也即成为“植物人公司”。第四类,企业出现巨额债务违约,企业主或跑路或跳楼或锒铛入狱。
最后一种就是走正常的企业破产程序。
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明星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如果双方都不主动申请,破产程序就无法启动。
然而对于申请破产这条路,民营企业很少主动问津。
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减,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间,每年新收破产案件个数分别为337、175、103、84、96、95、74、53。
【追溯】
先热后冷社会对破产认可度低
国家一直在鼓励“破产法”的推行,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
李红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为了从法院系统内部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2013年出台施行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然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无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门”。李红分析道:“整个社会对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不够。”
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企业主常常认为破产是件“丢面子的事情”,而且担心破产后会被追究责任。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观念滞后,认为破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意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也不愿意配合法院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工作。“从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如果政府不支持或不当介入,这项工作就不好做。”
毛明星曾陆续代理过几个破产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他说原因主要有3个,“第一是费用问题,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哪里还有钱诉讼;第二是一些民企申请破产是为了逃避责任,对于很多破产案件,法院一般不立案;第三是企业内部问题,破产程序走着走着就不愿意走了。”
目前,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
声音
处理破产
尽可能多兼并重组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李红承认,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由于破产案件耗时长、程序复杂,法官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往往孤军奋战。比如,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如果企业欠缴的各种职工保险费,没有政府参与协调减免;或者企业欠缴的税费,税务部门不能核销、减免;或者涉及的相关企业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顺利注销,都会影响案件推进。
3月24日,在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到“僵尸企业”淘汰转型时也说,“处置‘僵尸企业’,单靠法院一家孤掌难鸣。”
“要贯彻‘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总原则。要把法院当成‘生病企业’的医院,法官就是医生,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把准脉,精准识别,分类评估,分类处置。”张立勇说,要尽可能地进行重整救治,对确实无法救治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对有重生希望的企业,多用调解和解的办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轻易查封企业账户,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