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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治水:饮用水源整治等18领域开闸PPP模式

  • 发布时间:2015-04-29 09:14: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李彪  责任编辑:朱苑桢

  “水十条”出台后,污水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推进进一步提速。

  近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等18个领域,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

  《意见》指出,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率先推进PPP模式。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一些典型项目正在推广PPP模式,但是由于整体性不是很好,部分地方政府持谨慎态度。

  确定18类推广重点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旨在积极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范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完善投融资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

  《意见》提出存量为主、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三大原则。要求水污染防治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以机制透明合理、现金流支撑能力相对较强的存量项目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新建项目,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流域和湖泊、不同领域项目特点,采取差异化的合作模式与推进策略,对纳入国家重点支持江河湖泊动态名录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的地区,率先推进PPP模式。

  根据两部委部署,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推广运用PPP模式,将18个领域作为推进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湖泊水体保育、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湖滨河滨缓冲带建设、湿地建设、水源涵养林建设、地下水环境修复、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重点河口海湾环境综合整治、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含工业废水毒性减排)、城镇污水处理(含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置、环境监测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

  此外,《意见》提出,鼓励对项目有效整合,打包实施PPP模式,提升整体收益能力,扩展外部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设环保基金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常纪文表示,受制于企业和居民的支付能力不足,以及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本身的收益有限,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PPP模式)规则不连续,无法操作”,常纪文说,即便在资金、技术等具备的前提下,一些地方政府仍感觉无从下手。

  为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意见》提出,健全回报机制,综合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项目。

  积极发掘水污染防治相关周边土地开发、供水、林下经济、生态农业、生态渔业、生态旅游等收益创造能力较强的配套项目资源,鼓励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厂网一体和行业“打包”,实现组合开发。完善市政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水污染防治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基于保障合理收益原则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常纪文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一些低盈利甚至不盈利的项目上推进PPP模式,需要政府给予补贴,但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一些地方政府难以承担不菲的补贴支出。

  同时,为保障相关工作的有效推进,《意见》提出了市场环境建设、资金支持、融资支持、配套措施等四个方面的保障机制建设。

  两部委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运用水污染防治专项等相关资金,优化调整使用方向,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对PPP项目予以适度政策倾斜。综合采用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政府付费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实施落实。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鼓励社会资本建立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水污染防治领域PPP项目。

  此外,《意见》还提出,鼓励环境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及特许权协议项下收益质押担保融资,探索开展污水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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