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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解各级官员办公用房新规:基层干部面积增加

  • 发布时间:2014-11-27 15:5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少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7日讯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按照执行。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标准还规定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面积。根据新规,各级基层工作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普遍增加。

  此次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是在1999年颁布的标准之上进行的修订,标准对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分为五个类别,其中中央以及省级机关副司(局)级以上较之前标准没有变化,均为54平方米/人,处级及以下面积有所增加,处级由原来的9平方米/人增加到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由6平方米/人增加到9平方米/人。市县级机关各个级别办公人员办公用房均比原标准有所增加,其中,市级正职由32平方米/人增加到42平方米/人,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人增加到30平方米/人。标准还规定了乡级机关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副职的标准。

  原国家计委1999年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办公用房的功能与过去相比有较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和建筑安全、资源节约的要求,加强管理和监督,需要制定既符合我国现实情况又适当考虑发展需要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有关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新标准还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在土地使用上,新标准强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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