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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限薪令直指行政任命类高管 不会一刀切

  • 发布时间:2014-08-28 08:33:00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陈晶

  一边领着百万年薪,一边享受着高级别的行政待遇,部分央企负责人这种“左手钱、右手权”的日子有望在新一轮央企薪酬改革中被打破。

  《财经》杂志一则关于“央企、国有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将削减到现有薪酬的30%左右,削减后不能超过年薪60万元”的消息引发舆论极大关注。

  一位参与新一轮央企薪酬改革方案设计的人士表示,对部分央企负责人限薪只是此次央企薪酬改革方案的一小部分内容,限薪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类的央企负责人,对于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仍然要随行就市,实行市场化的薪酬。

  限薪不会一刀切

  记者获悉,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

  “方案从没有提出要一刀切,不是所有人的薪酬都会往下砍,也不可能都降到30%。如果央企负责人是没有官员身份的职业经理人,不会受到这个政策影响,市场是什么价格就应该给他们什么价格。”上述人士说。

  此次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与去年初公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方向一致,《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与企业领导人分类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企业高管人员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

  从记者目前了解到的信息看,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主要体现为,根据不同类型的央企以及不同身份的央企负责人来制定薪酬政策。

  与国有公益、垄断以及行政任命相关的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可能会成为改革的对象,而央企竞争性行业职业经理人所受影响不大。

  限薪主体已明确

  国资委原副主任邵宁曾经指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

  公益型国企具备四个特征,产品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基本条件;在经营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垄断或寡头竞争;定价机制由政府控制,该类企业自身没有定价权;以及企业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应经常承受政策性的亏损。公益型国企在央企层面包括石油石化、电网、通信服务等领域的企业,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领域的企业。

  《若干意见》还特别强调,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推广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上述人士说,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是这次央企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的方向之一。“改革的目的是要改那些不合理的收入,而不是削减合理薪酬。”

  此外,《方案》的主体被明确为“中央管理企业”。这说明,此次薪酬待遇制度改革的范围不仅仅包括了国资委监管的113家央企,还扩展到各部委管辖的20余家金融企业以及中央部门(单位)管理的100多家非金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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