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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政府机关被曝赖账不还 企业主回款无门自杀

  • 发布时间:2014-08-06 06:57:28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马艺文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广西、广东、山东等地采访了解到,一些地方政府采取施工方垫资、BT项目、合资建设等方式,进行市政和基础设施建设,但因财力困难等原因拖欠施工方债务,造成部分施工方陷入困境,这些“政府债主”多次讨债未果,不得不借高利贷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债务利息,有的不堪重负濒临破产,有的甚至轻生自杀。

  那些赖账不还的政府机关被百姓称作“官赖”。记者了解到,由于债务管理机制存在受益单位“权责利”不对等、“借用换”不统一等弊端,“官赖”现象普遍存在。他们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躲猫猫”,把财政资金全部转移进专用账户,造成无钱可还的假象。

  垫资施工债主回款无门陷绝境

  “政府一直说没钱,我的资金压力特别大,到现在除去融资成本已经不赚钱了,到年底政府再不给钱,公司就要倒闭了。”一位“政府债主”说到此处忧心忡忡。

  今年4月间,《经济参考报》记者在华东一个地级市医院见到了被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的陈林(化名)。面对采访,他话不多,只是低头叹气。

  他告诉记者,3月27日凌晨,他一个人喝闷酒直到通宵,因为政府欠债不还,自己背负几百万元高利贷,加之被农民工逼债,他越想越绝望,便把家里能找到的药片全部吞了下去,随后不省人事。所幸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到医院抢救,才挽回了生命。

  陈林说,他们是民营企业,挂靠一些大公司承揽工程,自2008年以来,相继中标施工了一个县多项市政工程,与当地建设投资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工程款“按当月付给已完工程量造价80%工程进度支付,验收合格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决算为准,支付工程总造价90%。工程款余额10%,工程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后付清”。

  “从2011年开始,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政府建投公司就没有按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我们本想停工,但是停工后损失也很大,烂尾工程肯定无法通过验收,前期的资金投入就得打水漂,所以我们不得不垫资把工程做完。另外,我们想政府总不至于赖账吧,建投公司也一再保证会支付工程款,所以我们就四处借账,垫资施工。截止到2013年9月,我们施工的工程全部通过了审计,按合同规定,审计后应该支付90%的工程款,但还欠很多。”陈林说,政府拖欠巨额工程款,造成大量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材料商也一再要求还款,每天登门要账的络绎不绝。他几乎每隔两三天就去政府要账,找建投公司、找县长,但得到的回答不是“没钱”,就是“这是上任领导的事”,有时连领导的面也见不到。

  今年春节前,要债的逼上门,陈林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借了470万元高利贷,以解燃眉之急。建投公司负责人答应年后有笔贷款下来,先还他们,结果春节后,这笔贷款却给了其他公司。陈林感到走投无路了。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当地分管建投公司的副县长。这位副县长说:“县政府和陈林公司之间的债务,县政府将积极筹款偿还。”

  现实中,陈林的经历并非个案。相关地方政府的承诺,形同一个个肥皂泡。深陷其中的债权人,一筹莫展。

  王伟(化名)是广西一个县级市“创业馆”项目的建筑商。该项目采用BT模式建设,市政府向王伟承诺,在项目建成后,分三年以5:3:2的比例支付回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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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太不讲信誉了,做一次政府工程我就投降了,以后再也不做了!”王伟气愤地对记者说。他不住地抽着烟,清瘦的脸上,焦虑明显可见。

  这项预算投资近8000万元的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主要为展示当地建市成就,公开资料显示,“作为建市重点献礼工程之一”,计划建设成为“宣传城市规划、科普教育、招商引资的展览平台及展示城市形象、发布城市建设政策的一个窗口”。工程于2012年7月开工建设,当年12月竣工,赶在庆典前夕完成。

  “我之前基本不做政府工程,主要是担心政府信誉,这次感觉各种条件合适,就签合同做了。”王伟说。

  之所以王伟觉得条件合适,是因为作为政府融资平台的市文化发展投资公司承诺,以一块地作为质押。但开工建设后,市文化发展投资公司却告诉他,原来承诺的那块地,由于手续无法办理,不能作为质押。

  由于作为“献礼工程”的“创业馆”工期紧,又是该市重点建设工程,王伟还是加紧施工建设,终于在半年内将工程按时建成交付。

  项目建成后,市文化发展投资公司却迟迟不给付约定的回购款,由于王伟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和民间借贷,每月仅支付利息就要五六十万元,资金压力非常大,也拖欠了不少农民工工资。

  2013年底,王伟多次要求按合同给付回购款,都没有结果,他也多次声称要封“创业馆”。2014年春节前,上百名农民工封堵了“创业馆”。事件发生后,王伟得到了7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记者联系到市文化发展投资公司负责人,这名负责人承认确实存在未按期支付回购款的情况“我们准备贷款和处置资产来支付回购款。现在我们也没有钱,(支付回购款)总是需要一步一步来的”。

  历史欠债新官不理旧账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只管借债,不管还债。由于相关监督机制缺失,一些地方官员为了个人政绩,“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普遍存在。

  “让后任替前任还账,太冤枉了。最好的办法就是中央拨一笔款,把所有债务清偿掉。”广东省一名干部直言不讳地说。

  东部沿海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一个市长到一个地方,他首先考虑的是发展,上面压下来的发展任务这么重,财力有限,那只能借债。前面的市长已经借了那么多债了,后面的市长你叫他完全当还债的市长,他也不会干。如果都在还债了,老百姓看不到城市的发展,就会对这个市长有意见,政绩也上不去。”也正是因为这种心态,导致大量地方政府历史性欠债无法偿还。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地方政府长期拖欠债务,尽管法院已经判决还债“官赖”们有的“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玩起“躲猫猫”,把财政资金全部转移进专用账户,造成无钱可还假象,判决书俨然成了“法律白条”。

  一位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许多党政机关实属恶意赖账。有的单位把财政资金转移到专项资金账户上,以“专款专用”为名,造成“无可执行财产”假象,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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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广东省西部一个乡镇拖欠了120多万元工程款的肖先生说,他起诉政府欠债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上级政府曾有一笔20万元的财政返还到镇政府,而镇政府却将这笔钱故意放到专项资金账户,借口说是要用于扶贫,只能专款专用。

  “十几年过去了,我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应得的钱。儿子今年高考了,我对儿子说,对不起,老爸没能力,供不起你上大学了。”在和记者交谈中,这个年逾五十的“政府债主”的愁容令人动容。

  广东省律协副会长肖胜方说,这让人想到“当街叫卖法院判决书”的案例,无论是对树立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还是培养法治精神,都是极大的伤害。

  记者在与一些地方政府债权人交谈中,他们都对采取诉讼手段要账表示担忧,认为即使打赢官司,也很难讨回债务,还得罪了领导。还不如花钱打点找关系,或许还能要回点。

  在各地法院开展对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专项积案清理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债主“减债”,否则就“不还”,不少积案少则数年多达二十年,有的欠款中利息甚至超过了本金。广东一个地级市多名欠债部门负责人都毫不讳言,本金能还,但利息怎么也得少点。一些债权人则反问:十年前的100万元能和现在的100万元一样吗?况且计息是法院的依法判决!

  相互效仿借用还分离加剧风险

  在一些地方官员和专家看来,“官赖”现象严重损害了政府信用,也影响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更糟糕的是,地方政府开始拖欠、拒绝偿债,可能意味着大面积违约的开始。

  不少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治理“官赖”应遏制盲目举债发展的冲动,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评价机制。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院长肖滨说,“官赖”不仅影响司法公信力,更给民众一种“政府耍无赖”的印象。由于缺乏问责和惩戒机制,官员举债没有约束,继任官员不仅不理旧账,反而效仿、攀比,导致政府负债越来越多。

  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和法律专家认为,对于已经产生的债务,除了司法机关要秉公执行,上级监管部门也要督促“官赖”通过拍卖超标楼堂馆所、超标车辆等方式清偿。

  一个沿海发达市市长认为,治理政府债务,要注重考核领导干部的潜绩与显绩。对新来的干部考增量,走的干部考存量。对于新增债务,必须审计是不是必需的,还可以考核干部任期内的还债率。当地现在对镇街干部考核,考核的是每年还了多少债、减少了多少债务,每年拿财力的百分之几拿来还债。当地一些镇的债务率这两年都在往下走。总之,借债不可怕,只要在经济发展中能够还得起。不要出现越还不起越借债,马太效应恶性循环,一个可控的举债方式也是城市发展必需的。

  安徽大学副教授常伟认为,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应当是公众诚信的楷模。如果政府诚信出现危机,那么作为社会的管理者,不仅让政府管理中的成本增加,更容易引发群体仿效的社会消极作用,危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

  更令人担心的是,地方政府债务“借、用、还”分离的现状导致“官赖”频现,而这可能意味着大面积违约的开始。

  “平台只管借钱,部门只管花钱,扔给财政还钱”,“用钱的部门不管谁还债,财政部门管不住发债”,这些“牢骚话”成为部分地方财政审计干部的担忧。安徽某地级市财政局负责人就表示:“现在最大的担忧就是没有明确借用还要一体化,带来金融风险。”

  近期,多地商业银行、上市公司曝出卷入地方债拖欠事件。根据审计署近日发布的部分地方债务跟踪情况,去年6月底至今年3月底,9个省份为偿还到期债务举借省本级新债579.31亿元,但仍有8.21亿元逾期未还。

  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院长黄剑辉认为,一些地方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期间,依然采取政府变相担保、财政承诺还款。这就产生了风险: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实际法律操作中,政府担保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一旦出了问题,地方政府可能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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