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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官司打到最高法 排污企业再审申请被驳回

  • 发布时间:2016-01-22 07:2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阚枫  责任编辑:吴起龙

  

“天价”环保官司打到最高法排污企业再审申请被驳回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图说: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最高人民法院供图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苏泰州一家企业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再审申请。这也是最高法受理并做出裁判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专家表示,最高法这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申请再审案,具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案件回顾:一起“天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这起案件案发在4年前,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泰兴6家化工企业以每吨2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皮包公司,后者用改装的船舶,将2万多吨废酸偷排河中,造成严重污染。2014年8月,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获刑2至5年。

  此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6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

  2014年9月10日,泰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泰州环保联合会作为依法成立的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6被告企业将副产品交给无处置资质和处置能力的江中公司等单位,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补偿正常处理副产酸所需费用,导致大量副产酸未经处理倾倒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当赔偿损失,恢复生态环境。

  一审认为,在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应当依照《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的规定,已虚拟治理成本的4.5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一审判决6被告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并承担鉴定评估费用10万余元及诉讼费用。6被告企业中的4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2014年12月,江苏省高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仅在履行方式和期限上作了一定变动。

  6被告企业之一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5月18日立案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

  最高法开庭:双方争论近5个小时

  据记者了解,锦汇公司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包括二审法院关于锦汇公司倾倒副产酸的数量认定有误;二审判决认定锦汇公司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费用缺少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有误;泰州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二审判决认定其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有误等7个方面。

  2016年1月20日,最高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明确锦汇公司的申请再审请求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

  1月21日下午,最高法在该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就再审申请人锦汇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询问。

  从下午3点开始,询问过程持续了近5个小时,双方争论的角度集中在7个方面。

  这其中包括,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有法律依据;锦汇公司以出售方式处置副产酸的行为与造成河流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是否充分;锦汇公司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依据是否充分;锦汇公司倾倒的副产酸数量为5460.18吨是否有事实依据等。

  最后,在原告主体资格、企业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主要问题上,合议庭均支持了泰州环保联合会一方。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认为,锦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裁定驳回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专家:最高法审结该公益诉讼案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6亿余元环境修复赔偿,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围绕本案的这一连串“舆论标签”让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与标志性更为凸显。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最高法环境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审判咨询专家王树义向中新网记者分析,最高法再审审查这起备受舆论关注的案件,这种“高规格”具有多重标志性意义。

  王树义说,首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对判决不服的,符合法律规定情况的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这起案件在最高法院公开开庭询问,这本身就是直接体现着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力求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在每一起具体的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

  其次,王树义说,最高法审查这起申请再审案件,彰显了司法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功能与作用。

  “为何我们国家关于环保的立法越来越完善,但是,环境污染却在越发严重?究其原因,司法在环保工作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王树义说。

  王树义说,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涉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的计算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热点问题。最高法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审查,其标志性、示范性意义突出。

  “通过这样高规格的审判,我们要让公众知道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让民众都来关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踊跃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把社会力量调动起来共同保护环境。”王树义说。

  对于本案中1.6亿的“天价”赔偿,王树义认为,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要考虑和评估生态环境的长期修复问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重点不是让被告赔偿多少钱,而应该是让他们去修复被他们污染的生态环境,这才是环境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王树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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