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针对房地产市场出台十项突破性措施
- 发布时间:2015-06-27 01:0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西宁6月26日电 (张添福)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副厅长岳宏表示,2014年以来,随着中国国内房地产市场整体出现明显调整和回落,青海房地产业主要指标出现下降,房地产业从高速增长向中高速增长过渡。
对此,青海省出台十项突破性措施:
一是在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提取条件方面有新突破。对临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根据其偿付能力、身体情况和信用状况,其贷款年限可延长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缴存职工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使用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办委托提取业务,职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在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需求方面有新突破。对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贷款期限原来的最长15年延长至25年。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分期交存项目资本金(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项目最低资本金按20%执行,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30%)。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减免项目资本金、物业保修金,降低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
三是在打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房的通道方面有新突破。首先,将作为棚改安置住房的商品住房单套面积从90平方米放宽到144平方米,将提供给合租户或用于集体宿舍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商品住房单套面积从50平方米放宽到90平方米。其次,首次提出2015年通过货币化方式消化青海全省6%以上的存量商品住房,并逐年提高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比例。最后,要求西宁、海东市等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的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其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可通过市场收购、租赁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
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方面有新突破。实行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对象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并逐步由共有产权向个人完全产权转化。同时要求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完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
五是在商业地产开发调控方面有新突破。要求西宁、海东市根据城镇人口规模和现有及在建、在售商业用房的总量,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的总体规模,科学规划商业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向城市周边适度布局发展,增强辐射带动力。青海省内其他城镇也要合理布局商业用房,防止布局不合理和过度开发。
六是在大力推进住宅性能认定方面有新突破。2013年以来,青海省已有73个项目、110万平方米的住宅通过了住宅性能认定。为进一步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对西宁市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地区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全面执行A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对通过2A和3A级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收费标准分别减按80%和70%收取。
七是在支持物业服务发展方面有新突破。要求青海省发展改革委和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认真研究制定物业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现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有关部门要将物业行业列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范围,对在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的企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企业,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八是在减负松绑降低门槛方面有新突破。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资本金和出资额的限制,企业实收资本不再作为资质申报条件。放开房地产等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招标的限制。规范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取消各部门搭车审查行为。为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九是在打造“互联网+房地产”新业态方面有新突破。首次提出要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技术融入到房地产业中,用互联网的思维模式和技术改进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行业变革升级。
十是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方面有新突破。要求国土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供应会商制度。同时,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在划拨国有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职工住宅或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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