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品房预售前须公示配套设施 严防虚假宣传
- 发布时间:2014-09-25 14:53:45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张少雷
羊城晚报从昨日起推出了《广州市房屋监督管理办法》专题报道,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报道刊登后,有不少购房者向本报反映,如今买一手房最担心的,就是开发商在售楼前把小区配套描述得“天花乱坠”,但入住之后才发现“货不对板”。针对这个“老大难”问题,《办法》制定了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制度,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公示,将会被严厉处罚。
现状
配套货不对板纠纷屡见不鲜
花了毕生积蓄买了个新房子,没想到住进去才发现,小区楼下竟然有个垃圾处理站在建设。几个月前,这场发生在番禺区某大型小区的纠纷,相信不少市民还记忆犹新。涉事小区业主们表示,在他们购房之前,开发商从未告知要建垃圾压缩站一事,宣传资料也没有提及。有业主怀疑是开发商当时欺骗了他们。而开发商却回应称,在楼盘销售前已对垃圾站相关情况进行了公示,预售合同里面也有提及,而且也曾提醒业主到规划局网站上查看详细信息,因此并不存在业主所称刻意隐瞒。
这场双方各执一词的纠纷最终演变成群体冲突,并登上各大报端。事实上,类似小区公共配套入住前后“货不对板”的纠纷近年在广州各大小区“轮流上演”:海珠区一小区业主在入住前以为小区会建幼儿园,没想到后来却成了员工宿舍;番禺区一小区开发商在售楼前宣传小区会一直开通楼巴,没想到入住不久,说好的楼巴就没了……
“在目前的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购房者还是非常弱势。”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坦言,“一些开发商为了促成交易,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承诺或者有意无意地隐瞒一些规划,等房子买了以后,当初很多口头上的美好承诺往往就变了样;而购房者由于当时只听了开发商一面之词,没有仔细查过详细的楼盘信息,只能任由开发商宰割。”
新规
预售前公示小区配套设施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办法》出台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制度,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书面方式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卖合同、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的用途、具体位置、规划等内容,包括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而且这些公示内容应与合同、销售广告、样板房等宣传资料中的承诺相一致。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购房者要想了解楼盘上述详细信息,必须提前做足“功课”,并登录国土、规划相关网站仔细查询。如今商品房销售信息要求公示的信息既包括了商品房及所在的规划区域在商品房出售时的情况,也包括商品房出售后的相关情况,有助于促使开发商信守承诺。“公示制度最大的亮点其实就是在预售阶段就保证了购房者的知情权。” “打个比方,一条路两个楼盘,哪个楼盘日后会有幼儿园,什么时候有,哪个楼盘日后会建垃圾压缩站,具体位置等等,一目了然,购房者明明白白地做出决定,事后纠纷自然会减少。”
车位销售前公示30天以上
此外,《办法》还对车位销售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租和销售车位前,要将租售方案和产权情况证明在小区的出入口和公示栏公示30天以上。租售方案和公示情况要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广州市车位(车库)租售的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近年来很多开发商在售楼时打着车位“只租不售”的噱头吸引市民购房,但入住数年后便将车位悉数高价售出或提租,引发业主强烈不满。针对类似纠纷,为保证购房人的知情权,《办法》还规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就应当将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明确公示。
知多D
开发商需要公示些什么?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属证明
●商品房销售方案及销售进度控制表,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和售价,楼盘是否开行楼巴服务及其线路、站点具体设置方案
●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文本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明确标示建筑区划内以及区划外直接相邻的市政规划道路位置及宽度,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化粪池、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公交首末站、车位(车库)、肉菜市场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功能、用途、具体位置、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开发建设时序、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并明确配套设施是否移交政府
●中介服务授权委托书
●物业管理事项
开发商若未按规定公示上述事项,将被要求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开发商未办理销售方案公示、备案手续租售车位(车库),或者违反规定租售车位(车库)的,将被要求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