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纺股份虚增利润终获罚 财务造假横跨5年
- 发布时间:2014-11-04 09:01:3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晶
因连续多年虚增利润被行政处罚的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今年一度引发市场密切关注。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横跨5年,通过在自营进口业务中调低进口成本、在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在以外汇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及成本隐瞒财务费用、调节应收外汇账款账龄以少提坏账准备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
该案查明后,证监会依法对南纺股份予以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公司12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款,其中3名责任人被施以市场禁入。
证监会调查显示,南纺股份于2006至2010年的5年间,持续虚构利润,掩盖公司连续亏损的财务状况。
其中,南纺股份2006年虚构利润3109.15万元,扣除虚构部分公司当年利润为—668.65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27.39%;2007年虚构利润4223.33万元,扣除虚构利润公司当年利润为-1430.59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151.22%;2008年虚构利润15199.83万元,扣除虚构利润当年利润为-13620.47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962.40%;2009年虚构利润6053.18万元,扣除虚构部分当年利润为-4470.40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382.43%;2010年虚构利润5864.12万元,扣除虚构部分当年利润为-5969.01万元,虚构利润占其披露利润的5590.73%。
南纺股份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调减利润39688.71万元,其中包括2010年以前年度的利润31769.70万元,2010年利润7919.01万元。
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虚构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上市公司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据此,证监会依法给予南纺股份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单晓钟等12名相关责任人警告,并处以30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时任南纺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单晓钟,时任南纺股份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杰,时任南纺股份副总经理刘盛宁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单晓钟终身市场禁入,丁杰、刘盛宁自宣布决定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南纺股份财务造假横跨5年,相关办案人员介绍,由于公司主要客户在香港和英国,南纺股份主要通过在自营进口业务中调低进口成本、在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在以外汇融资为目的的虚假转口业务中虚增收入及成本隐瞒财务费用、调节应收外汇账款账龄以少提坏账准备等多种手段虚增利润。
由于调查过程中主要决策、参与人员均已被司法羁押,给行政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据了解,2011年7月7日,南京市纪委、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审计局等组成专案组对南纺股份部分时任高管人员进行调查。证监会调查组创新调查手段,在南京市纪委的支持和协助下,分别约见了丁杰、单晓钟、刘盛宁并谈话。2012年9月7日,调查组收到南京市纪委出具的相关说明,介绍了2011年南京市纪委等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南纺股份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情况。
调查组以反映公司历年财务造假过程的工作底稿为突破口,结合境内外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资料,充分利用南京市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了复杂案件的调查工作。
此案爆出后,市场普遍对案件的处罚提出两点质疑,一是认为处罚过轻,公司连续5年财务造假,但处罚额度仅50万元;二是质疑如此重大案件为何没有移交司法处理。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监管部门依法对南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处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信披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据了解,鉴于南纺股份连年虚增利润的行为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2013年3月29日证监会稽查局就本案移送事项与侦查局进行了沟通。侦查局认为,因本案主要涉案人因经济犯罪已被司法羁押,而上市公司涉嫌不披露重大信息犯罪为轻罪,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公安机关不可能再刑事立案。因此依据现有情况,本案无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