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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豪车是瑕疵维修车 车主起诉销售商欺诈

  • 发布时间:2014-10-17 14:41: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劲标 张智慧  责任编辑:陈晶

  新买的百万奔驰名车竟然在购买前有维修记录,销售商构成欺诈吗?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汽车销售纠纷案提起再审后作出判决,双方解除购车合同,车主退车,销售商退回购车款并赔偿购车价的30%。法院还认定销售商对所售汽车曾经维修过的情况不知情,其行为不构成欺诈消费者,对原一、二审关于销售商加倍赔偿消费者损失的判决予以改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31日,车主苏某与广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销售合同,以单价120.68万元购买一辆银色05款奔驰S350汽车。因该销售公司并无该品牌、型号汽车现货供应,需向上海中信公司进货。2006年3月28日,车辆依约交付。同年10月30日,车辆出现故障,苏某将车送往特约维修单位广州市龙星行公司维修时被告知:根据奔驰公司的维修电脑记录该车曾经进行过维修。

  苏某据此认为,销售公司所销售车辆非全新车,存在欺诈,遂诉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与购车款相同数额的经济损失。

  在诉讼中,经番禺区法院调查,梅塞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奔驰授权维修中心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车辆于2005年1月及11月在利星公司进行了两次维修。利星公司另出具证明认为这是经销商检修,而不是使用中损坏而进行维修。但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车辆《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据显示,该车辆的出厂日期是2004年1月13日,2004年10月25日出具提单,该车由香港运抵上海,存放于保税区,并在2005年10月31日在上海海关申报进口,11月25日办结报送手续。

  番禺区法院一审认为,即使诉争车辆在进行维修时不是在该公司的控制下,但其作为专业的汽车经销商,其应当履行一定程序了解销售车辆的真实信息。而销售公司未将车辆曾进行过两次修复作业的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苏某,法院因此认定销售公司在销售诉争车辆时进行了虚假说明及以修复车冒充正品车的行为,构成了欺诈,遂判令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120.68万元并赔偿损失110万余元(该车净价款)给苏某。

  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销售公司仍不服并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广东高院提审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案涉车辆的进口申报和办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25日。该车在2005年1月、11月进行维修,早于前述时间。本案中,销售公司并不是奔驰品牌的特别代理或专门的经销商,需向其他经销商进货,相关车辆更不在其控制中,而依照规定,进口车辆在办结报送手续,海关放行前,是不得使用和维修的,故其声称“未能发现该车在2005年1月、11月曾经维修的事实”合理。

  广东高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支持认定销售公司在交付汽车前已知悉该车曾经维修的事实或者存在故意隐瞒情况、告知虚假情况的情形,其也没有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苏某请求由其退还车辆并索回购车款、赔偿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销售公司的行为尚未构成欺诈,苏某请求按所购买汽车的价款赔偿数额过高,可按价款的30%酌情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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