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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条鲫鱼短7两店家要赔你500块?

  • 发布时间:2014-09-16 14:23:38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马燕 郭昊晨 张叶  责任编辑:时习

  

  我愿意退回20元钱。

  根据新《消法》,你得赔我500元。

  买条鲫鱼短7两,店家要赔你500块?没错!新《消法》就是这么规定的

  由于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加大了对侵权商家的处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近半年来消费者维权意识大大提升,全省消协组织受理的消费投诉达68942件,同比上升52%。在昨日召开的“新《消法》实施半年新闻发布会”上,省消协还发布了与新《消法》中“首次确认保护个人信息”、“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举证责任倒置”等条款相关的案例。

  关键词 最少赔偿500元

  买鲫鱼遭遇“短斤少两” 损失不足10元,却获赔500元

  3月15日,如东消协栟茶分会举行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刘姓消费者来投诉,称其当日7时在某超市购买了3.5公斤莴苣,结账时发现小票标的价格与超市实际售价不一,多付款3.01元。

  后来消协人员了解到,3月14日莴苣促销正好结束,3月15日系统自动恢复原价,但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换下促销牌。经调解,超市赔偿500元弥补刘先生损失。

  无独有偶。东台市姜先生4月11日花20元买了2.2斤鲫鱼,拎着感觉缺斤短两,复秤发现只有1.5斤。营业者承认错误并愿退回20元钱,但据新《消法》,营业者需赔偿姜先生500元。

  【解读】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省消协副秘书长李晓娟介绍,新《消法》的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侵权商家的处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以第55条规定为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意味着,消费者损失如在500元以下,侵权者要赔500元“兜底”。如果在500元之上,则适用“退一赔三”。

  上述超市虽不一定是主观欺诈,但存在过失,因此适用新条款。

  关键词 举证责任倒置

  地板变形,消费者要退赔 店家无法举证免责只好全额退款

  5月5日,消费者邹先生在某装饰材料店买了复合地板。几天后,店家将地板送到家并铺好后,邹先生用沥干水的拖把清理了一下地板便离开了。

  第二天,他发现地板有些变形,要求店家全部拆除,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店方称地板变形是邹先生拖把上水分过多所致,拒绝赔偿。张家港市消保委凤凰分会接诉后,进行调解。

  店家面对新《消法》中首次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说不出个所以然,最后同意退还全部货款4898元,并负责承担运输、铺设拆除的全部费用。

  【解读】

  根据新《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店家举证地板变形不是质量问题,而是邹先生拖地行为造成的。“举证责任倒置”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减轻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不过,该条款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并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50元雇人给1500个手机发促销短信 侵犯个人信息权被罚1000元

  3月27日,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某家居广场经营户吴某未经许可,将100多位消费者的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予以公布。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某品牌建材影响,并无牟利企图。

  4月20日,江阴消保会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反映某商贸城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商业性促销短信。经调查核实,该商家出资50元委托人向近1500名某号码段手机用户发出了该短信内容。

  商家最终被认定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障权,被工商部门处以1000元行政处罚。

  【解读】

  李晓娟介绍,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但以往由于个人难取证不好维权。半年以来,全省已受理此类案例两起,说明投诉只要有依有据,追根溯源可维权成功。

  不过遗憾的是,由于新《消法》未规定此项侵权的赔偿标准,目前还只能由工商部门对侵权者实施行政处罚。

  关键词 产品提前终止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没通知到 银行赔3月利息和200元礼券

  2011年2月28日,顾女士在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买理财产品,年利息为6.3%,期限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后顾女士按约每年领取利息,但今年3月1日她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的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收益。顾女士投诉至苏州市消保委盛泽分会。

  银行负责人认为己方没有过错,称提前还款后已用短信告知,只是顾女士留的是固定电话,没有短信显示,而且银行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

  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银行人员,新《消法》中有理财产品提前终止的相关条款后,经调解,双方达成“由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存款3个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礼金券”的协议。

  【解读】

  新《消法》规定“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根据这条规定,银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但这一点银行没做到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统计,3月15日—9月15日,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金融服务类投诉100件,较去年同期增长1.35倍,其中近一半涉及合同类投诉。

  关键词 7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灵芝胶囊后担心上当 退货成功但须自付运费

  消费者任某4月初向北京某健康科技中心订购了30盒中成药(灵芝北芪胶囊),价值7960元。收到货付款后发现该批货的寄件人为“健康百年中心”,但发票上的印章为福州市某门诊部。于是怀疑该批货品来路不正规,认为自己上当受骗,要求退货,并投诉到苏州市平望消保委分会。调解人员与北京该健康科技中心取得联系,对其宣传新《消法》知识,指出本投诉适用新《消法》第25条“七天无理由退货”,对方同意全额退款,但需要发货方(即福州市某门诊部)同意。调解人员再次与该门诊部联系并宣传新《消法》。经多次调解获全额退款,消费者按法律规定承担退货运费102元。

  【解读】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同时规定下列4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省消协人士解释,这样的约定也兼顾保护了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消费者随心所欲网购、事后反悔情况的频发。

  群体性消费事件 可由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近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但由于纠纷数额小,或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维权陷入尴尬境地。新《消法》首次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昨日的发布会上,李晓娟介绍:“以前香港曾提起过公益诉讼,每个消费者最终获赔10元。”她介绍,新《消法》实施半年来,全国尚无1例消协作为诉讼主体的公益诉讼案例,因为难度确实比较大。但我省消协目前也正不遗余力推进此事进展,希望就霸王条款或群体消费提出公益诉讼。“目前已征集很多线索,正请专家论证。”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线索较多,但其中比较突出发生在四大领域:网络平台霸王条款、金融保险业的霸王条款、洋快餐福喜事件、汽车零部件垄断等。这意味着,新《消法》实施后的首单公益诉讼,或许将从上述四领域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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