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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龄化致剧毒农药监管难 应积极培育新型主体

  • 发布时间:2015-04-28 08:16: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谢凌宇

  目前农业生产主体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且中青年一般外出打工,留守农民年龄偏大,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客观上并不知道农药是哪种类型,是否为剧毒型等,仅凭借务农经验使用农药来预防病虫害。

  农药在我国曾是非常重要的战略物资,在促进农产品增产、满足人口增长的刚性需要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高强度、大面积地施用农药,甚至施用剧毒农药对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

  上周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事实上,该项规定早在2001年的《农药管理条例》就有明确,“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且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禁用了33种高度高风险农药,还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明确登记适用范围仅限于必须的特定用途。

  但遗憾的是,虽然农药禁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部分剧毒农药仍屡禁不止,滥用事件不断见诸报端。2013年5月5日,山东姜农滥用剧毒农药“神农丹”种植生姜;2013年5月31日,在广州番禺区菜地发现禁用农药“氧乐果”、“甲基对硫磷”,以及国家明令禁止在蔬菜使用的高毒农药“甲拌磷”。今年3月31日,山东青岛17名市民食用“黑美人”西瓜中毒,检测发现西瓜为农药“涕灭威”超标。

  这些事件背后究竟隐藏什么问题,为何剧毒农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源自三个方面:

  首先是受农业生产者个体因素的约束。目前农业生产主体仍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且中青年一般外出打工,留守农民年龄偏大,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客观上并不知道农药是哪种类型,是否为剧毒型等,仅凭借务农经验使用农药来预防病虫害。

  同时,剧毒农药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一场经济利益的博弈。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成本一般比剧毒农药高,且药效缓慢,而剧毒农药技术早已普及,价格便宜,药效也快。收入相对较低的农民为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自然也就选择使用剧毒农药。而作为农药的生产商、经销商,因剧毒农药的利润空间相对较大、销量较好,尽管国家明令禁止,仍变换手法,违规生产并销往市场。事实上,2011年农业部就明确要求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做到高毒农药100%信息可查询、100%流向可跟踪、100%质量有保证。但现实情况是,剧毒农药在不少地区仍或明或暗销售。

  另外,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村的公益性农业生产服务体系残缺不全,对农民农药施用技能的培训严重缺失。其中,农村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更为剧毒农药的使用提供“间接条件”。

  农药残留使农药由过去的农产品“保量增产工具”,转变为现阶段影响农产品与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之一。要解决问题,在依靠法律完善与严格执法的同时,最主要的是政府必须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

  建议各地政府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优化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完善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运行,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同时,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得加快,调整农业生产政策,改革传统型的支农政策,实现“既确保农产品的增产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平衡,用更加明确的政策导向,大面积、宽领域地推广生物农药。

  规范农户施用农药的行为是一个长期过程,提高农户教育层次和收入水平是解决问题的最基本路径。但这在短期内难以奏效,而且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多是分散农户,农业劳动力呈现明显老龄化。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比重日益下降,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施用农药的随意性。

  所以,应积极培育农业生产新型主体,尤其是培育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与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使新型农业主体成为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的主要提供者。

  □王建华(国家社科重大项目《食品安全风险社会共治研究》课题组主要成员、江南大学江苏省食品安全研究基地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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