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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警惕储液软袋式电暖宝漏液伤人

  • 发布时间:2014-11-27 12:3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时习

  小雪节气已过,全国各地天气更加寒冷,为取暖、保暖,部分消费者选用了电暖宝。据中消协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统计分析,电暖宝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件已不在少数。为此,中国消费者协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和使用电暖宝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安全隐患,尤其要注意避免储液软袋式电暖宝发生内液泄露、烫伤皮肤等危险。

  据了解,电暖宝分为两种:电极式和铠装发热元件式。其中前者因安全性较低已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目前允许继续销售的是安全性高的铠装发热元件式电暖宝。从外观上看,目前市面上销售的主要是储液的软袋式电暖宝,少部分是固体电热饼。中消协介绍,从2010年11月1日起,《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正式实施,对电热暖手器的承重能力、温度升高情况、断电情况、密封程度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使用安全,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尽量到正规商场挑选、购买电暖宝。要购买CQC自愿认证证书、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相关证明齐全的电暖宝产品。购买时不仅要注意电暖宝的通电储热安全,也要观察其表面材料是否有颜色迁移现象,避免引发皮肤受损。

  在使用过程中,中消协提醒,要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使用,特别注意不要将储液软袋式电暖宝跟尖锐物品及明火接触,以防损坏,发生内液泄露;切忌将电暖宝抱在怀中一边充电一边取暖,以防发生触电危险;注意电暖宝输入插口部分是否有变黑、打火现象,如出现这些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送到维修部门进行检修。此外,切记不要长时间连续使用电暖宝。中消协指出,虽然电暖宝基础温度不高,但皮肤长时间接触高于体温的低热物体也会造成“低温烫伤”。实验证明,人体皮肤接触70℃的温度持续一分钟,皮肤就可能会被烫伤;而当皮肤接触近60℃的温度持续五分钟以上时,也有可能造成烫伤。对于特殊人群,尤其是婴幼儿、热感觉迟钝者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尽量不用或少用电暖宝,如果一定要使用,也要做好监护工作,以确保安全。

  中消协还指出,电暖宝说明书中应有建议安全使用寿命,一般是1年到3年不等,因此,消费者要注意,不要长期使用同一个电暖宝,以避免电暖宝“超期服役”。每次使用储液软袋式电暖宝前,一定要全面检查电暖宝的密封性,如果有线头开裂现象,应停止充电使用,避免发生内液泄露,引发触电危险;当储液软袋式电暖宝不正常膨胀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送到维修部门进行检修。

  对于固体电热饼式电暖宝,由于其无法自动彻底切断电路,因此必须注意充电时间,及时停止充电;而且,这种类型的电暖宝刚充完电时表面温度较高,消费者在使用时最好套上布袋,以免烫伤。(经济日报记者 陈 郁)

  附:储液软袋式电暖宝伤人案例

  (案例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

  1、2013年12月底,江西省消费者温某购买储液软袋式电暖宝一只,2014年2月12日热水袋在充电时突然爆炸,热水袋内的物质溅在消费者女儿(年龄5岁)的脸部。经医院诊断:孩子右侧颜面部I度烫伤,面积约3%,可见少许水泡。至2014年2月28日,消费者带女儿就诊花去医药费1100元。消费者于2014年3月3日向江西省铜鼓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经消协人员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投诉方和被诉方达成如下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现金2300元。(案例提供: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消费者协会)

  2、2014年1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消费者杨某购买牌电暖宝一个,2月26日凌晨1点,杨某在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充电后,夜读时抱着电暖宝暖手过程中发生爆炸,液体喷出造成左手掌、右臂、腹部严重烫伤。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和解,消费者获得30000元赔偿。(案件提供: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消费者协会)

  3、2014年2月2日,消费者李某购买储液软袋式电暖宝一个,2月14日发生爆炸,消费者腿部被炸伤。经消协调解,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3000元。(案例提供: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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