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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食安中心呼吁市民停止食用四款台湾猪肉松

  • 发布时间:2014-10-22 09:48: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时习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发布的消息,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22日呼吁市民停止食用四款由台湾进口、由“台湾农畜产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猪肉制品,因为有关产品使用了劣质猪油制造。业界如持有相关产品,应立即停止供应和回收有关产品。

  根据台湾当局提交的产品资料如下∶

  (一)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27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添安产品有限公司

  (二)产品名称:“台畜海苔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27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添安产品有限公司

  侨阳陆海产有限公司

  (三)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松”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30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759阿信屋

  (四)产品名称:“台畜原味肉酥”

  原产地:台湾

  包装:每罐180克/每箱12罐

  制造日期:二○一四年五月六日至九月十四日

  进口商:759阿信屋

  该中心发言人表示,中心21日傍晚接获台湾有关当局的通报,指上述四款食品以“正义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劣质猪油制造,共约37380罐受影响的食品曾出口到香港。

  他说:“市民应停止食用上述产品,并与有关零售商联络。业界如有受影响的食品,应停止供应、进行回收、封存或退回供应商。中心会通知业界有关事件,亦会继续跟进,包括联络入口商,要求在指定期间内提交有关交易纪录,以便追踪和封存本港可能受影响的食物,保障食物安全。”

  根据香港《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54条的规定,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不论进口或本地生产,必须适合供人食用。若触犯有关法例,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而根据该《条例》第52条,任何人如售卖食物,而其性质、物质或品质与购买人所要求的食物所具有者不符,以致对购买人不利,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

  发言人表示,中心会继续就事件与台湾当局密切联系,并适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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