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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撞限高杆受损

  • 发布时间:2014-10-22 09:33:4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许多清 记者曾祥素)刘某驾车在京津高速东石桥下时,车辆与桥下限高杆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对刘某进行理赔后,将某公路发展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理赔款26445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公路发展集团承担一成赔偿责任,赔偿保险公司2644.5元。

  保险公司称,刘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13年8月,在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东石桥下时,刘某驾驶货车与桥下的限高杆相撞,造成货车损坏。后刘某持交管部门认定其全责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车辆维修费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刘某的损失进行了赔付。保险公司认为其理赔后,刘某将该赔款追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而由于公路发展集团作为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单位,未在限高路段设置限高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其应承担对投保车辆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庭审中,公路发展集团称,刘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根据交管部门的处理意见,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和不谨慎驾驶等多种原因,且刘某已经赔偿公路发展集团路产损失15552元。公路发展集团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追偿权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替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已就投保车辆损失向刘某赔付,依法取得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投保车辆与高速公路桥下限高杆相撞所致。公路发展集团系事故发生段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其作为公路管理方,理应对公路及相关附属设施妥善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交通标志,以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保障行车安全通畅,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庭审过程中,公路发展集团认可限高杆未设置限高标志的事实,其对限高杆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误,限高标志的缺失使得车辆驾驶员对限高杆的警示缺少了明确具体的认识。故对于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有一定的责任,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并对前方限高杆的设置及自身车辆的高度有一个相对清晰的判断,综合事故导致的路产损失情况及车辆损失情况,事故损失相对较大,可以看出事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应减轻公路发展集团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公路发展集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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