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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逆行顾客受伤 商场被判担全责

  • 发布时间:2015-07-29 15:02: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金潇

  最近两天,电梯事故刷爆了不少人的朋友圈,惹得一些人在商场时战战兢兢,走到电梯口如履薄冰。市民乘坐公共电梯不小心遇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法律责任该如何分担?

  扶梯没站稳摔伤:

  自担七成责任

  据广州市民何某娥回忆,她于2013年9月7日10时许,在惠润地产公司所在的乐润超市乘电梯上楼时,由于手扶电梯速度快、坡度陡,踏上电梯后失去重心,跌倒在电梯上。情急之下有人按下紧急按钮,当电梯缓慢停下后却向下逆行,最后停止。倒在电梯上的何某娥滚下电梯,身体受到伤害。

  何某娥将广州市惠润广场的物业管理人惠润物业公司,以及惠润广场内电梯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惠润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何某娥属于合理进入惠润广场的人员,两被告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何某娥主张在本案中有两次摔伤,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第一次摔倒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站立不稳。其第二次摔倒是基于电梯在停止后发生了逆行,但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终审判定何某娥应承担主要责任,两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6900余元。

  商场电梯倒转运行:

  乘梯者无责

  2012年5月27日,钟某某到李某某开办的肇庆市高新区贺华购物广场购物,搭乘手扶电梯时,由于该电梯突然倒转运行,钟某某摔倒在电梯上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肇庆高新区人民医院门诊进行治疗。2013年6月,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广东四会市法院认为,钟某某的受伤结果与被告开办的肇庆市高新区贺华购物广场的电梯运行有因果关系。被告李某某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商场中的电梯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负有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进行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被告李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钟某某全部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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