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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建设无立法则无信用

  • 发布时间:2014-11-26 08:33: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卞广春  责任编辑:陈龙

  目前各地各行业都兴起了黑名单建设热,黑名单开始成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数据库。然而,由于部分黑名单没有联网,信息收集往往限定于具体行业内,没有和其他领域联动惩戒,导致震慑力大打折扣。专家建议,信用体系建设宜自上而下、统一规则、全面共享,避免出现“左手进了黑名单,右手继续赚黑钱”的现象。(11月25日《经济参考报》)

  信用体系立法,可以解决政出多门、自建自用、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杜绝列入黑名单的人与企业走失信、欺骗的老路。

  信用体系立法,要有规范的操作程序,有配套的信用促进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解决技术与网络的问题,包括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法、步骤及自动采集、人工采集的信息,包括信息采集时间、失信因素与程度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将列入黑名单者的鼓励措施及时通知当事人。

  信用建设立法,是把公认的事情严肃化,避免情绪化、无序化、随意性操作。没有权利相当的管理机构,没有统一规范的执行标准,没有绝对保证的运营环境,没有科学、合法的常态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本身也会陷入争议不断甚至严重失信的状态。这样的信用体系建设,作用和公信力就可能受到影响,对失信人的惩戒也就难以有良好的效果。

  失信本是介于违法犯罪与道德缺失之间的行为,对失信者的惩戒怎样掌握好“度”,如何“让守信者受益,让失信者难行”,需要严谨认真,一丝不苟,更需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是信用体系建设(黑名单建设)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否则,自家建设黑名单,想到哪做到哪,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无异于以“黑”制“黑”,这是与社会文明、依法行政有距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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