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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遭遇不发货 买家将网站告到法院

  • 发布时间:2014-11-15 11: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时习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无疑是网购爱好者的“狂欢节”。但是,网上“点了货”、付了款,并不一定就能真的拿到货。在一次电商促销活动中,小夏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网站大促销原来是“空欢喜”

  小夏早就心仪几块名表,一直想等价格“大跳水”再出手。

  果然,去年9月,一家购物网站大搞名表促销,其中就有小夏喜欢的那几款。小夏果断出手,一下买了三块手表还支付了定金,约定货到再支付余款。

  当日,小夏收到网站的订单确认邮件,载明了订货明细并确定了预计送达日期。同时,邮件内容还显示:此邮件仅确认已收到订单,只有发出送货确认的邮件,通知已将产品发出,订购合同才成立。

  此后,小夏却没有收到自己喜欢的表,而是再次收到网站邮件,称商品无法发出,定金将退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网站把责任都推到小夏头上,认为是小夏没有仔细阅读网站中的“使用条件”有关条款,导致了双方的纠纷。

  此前,购物网站用低价吸引“人气”,但并不真正发货的情况经常发生,没想到这一次被自己遇到了。小夏不想忍气吞声,一怒之下将网站告到法院,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三块手表。

    网购合同何时成立

  在小夏与网站的纠纷中,合同是否成立,成了纠纷解决的关键。

  网购时,大家会在注册网站上浏览商品信息,会向购物网站发出订单,购物网站会向消费者反馈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所有的信息都会在电脑屏幕上以一种可视化的形式予以固定并传递,所以网购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既然网购合同是书面合同,那么网购合同何时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同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简单说,订立合同就是双方一拍即合,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比如去批发市场购物,多轮反复砍价的过程就是这种协商方式的具体体现。在各自表态过程中,会有一方先表明具体的交易想法,这个表态的过程就是要约。在收到要约的表态之后,如果另外一方认为交易条件可以接受,同意成交,这个表态的过程就是承诺。

  网购的流程主要是注册登录、浏览选货、下订单、确认订单、发货五个环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析这五个环节可以发现,网站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款式、价款等详细信息配上图片上传至网站上并提示有无库存,符合要约的特征。消费者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确认提交订单,符合承诺的特征。网站随后发出的订单确认邮件,是进一步对预计送货时间等予以明确,双方关于买卖交易的基本构成要件在确认提交订单时即是齐备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期限等均可确定,因此应该认定网购合同自消费者的承诺到达购物网站时即已成立。

  网店无权单方决定合同是否成立

  在小夏与网站的纠纷中,网站依据其制定的所谓的“使用条件”,否定了传统要约承诺的认定方式,对要约承诺的成立,单方进行了设定。网站设定的“使用条件”,其性质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在消费者注册、登录、购物时会在网站页面上出现,有的采用链接方式,可以选择点击查看具体条款;有的则采用对话框方式,进行下一步操作前必须浏览。

  类似条款,网购时很常见,但由于篇幅长、字体小、行文晦涩等原因,很少有人详细阅读。提供条款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利用优势地位,将一些免责条款或权利义务失衡的条款订入合同,并且借助技术手段隐性规避提示或告知义务。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回到小夏网购手表案例中,网站的“使用条件”规定,买卖合同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并将商品发出时才成立。显然,这种规定排除了我们前面所说的网站商品陈列属于要约的事实,也排除了消费者基于要约可以选择承诺的权利,实质上是赋予了网站单方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货的权利,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因而最终法院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并据此支持了小夏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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