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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家KTV共被判赔80万元 免费使用音像作品不再OK

  • 发布时间:2014-10-21 16:01:17  来源:新华网  作者:赵洪南  责任编辑:时习

  辽宁本溪市30多家歌厅、KTV因拒缴版权使用费被起诉,日前共被判赔80万元。法律人士指出,经营机构免费使用他人音像著作权已成历史。

  告别“免费午餐”:30家KTV因侵权被判赔80万元

  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委托,辽宁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对歌厅、KTV等场所的歌曲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自2013年以来,他们对本溪多家歌厅、KTV进行暗访调查,发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在进行证据保存后,他们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据天合文化公司邢鸿介绍,歌厅、KTV里的几乎所有歌曲都存在侵权,取证时需要把每首歌都录下来,提出赔偿请求是根据取证时摄录下来的侵权歌曲数量来判定侵权规模和侵权时间。

  调查取证后,他们委托律师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家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从曲库中删除侵权歌曲,根据侵权歌曲数量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承担调查取证、公证等费用和诉讼费用。”

  法院除判令各家被告停止侵权外,基本上以每首侵权歌曲200元经济损失的标准判令赔偿。据邢鸿介绍,他们在本溪起诉的30家侵权单位,已判决赔偿80万元左右。

  版权时代:应树立更强的知识产权意识

  近年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辽宁省各地以“KTV”等经营性场所为对象,发起的一次次法律行动,均以胜诉而告终。

  “人们应当树立更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为自己喜欢的作品付费。”邢鸿说,对歌厅、KTV等场所的侵权行为,他们从2012年开始维权,当时主要集中在沈阳、大连。2013年维权行为扩大到鞍山、抚顺、本溪、丹东、盘锦、营口、铁岭等城市。

  缴纳歌曲版权费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部分。邢鸿说,目前,辽宁省内的标准是每天每个包房6元钱。歌厅和KTV只要缴纳版权使用费就可以正常使用歌曲点播,然而,考虑到行业的不景气等因素,这项费用也可以酌情商定。

  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会荣说,目前,版权拥有者除非不行动,一告必有相当把握,KTV经营者将面临巨额赔款。“在此之前,我们更希望KTV经营者能主动联合起来,通过合法的手段取得音像的使用权。”

  KTV的未来:应从“源头”规避侵权发生

  游会荣表示,合法使用版权,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一直以来,国人对于版权的认识都比较欠缺,此类侵权在国外属于刑事案件,而在国内则属于民事,这给版权的合法使用和维权带来一定的难度。

  游会荣说:“对于侵权的经营者来说,如果被起诉,一首歌的赔偿款、律师费、诉讼费加起来高达4000多元,10首歌就是4万多元。”

  “与其等到著作权人发现侵权,将KTV告上法庭,何不在源头上规避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呢?”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齐勇锋说,建议作为曲目的最初录入方软件制作方,能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及歌曲的词曲作者等著作权人多沟通,争取让录入点歌系统的每首歌曲都获得授权,在KTV经营者购买点歌系统时,软件方可向他们适当收取一定的“许可费”。

  “此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的管理方,应力争将曲库完善,争取获得每一首歌的授权,从而统一收缴版权使用费的渠道,从‘源头’上规避类似的侵权行为,在减少双方诉讼成本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合法的著作权。”齐勇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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