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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联招聘股票上市 原网聘咨询公司雇员起诉行权

  • 发布时间:2015-07-17 15:12: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孙莹 江莹 陈瑶  责任编辑:金潇

  2005年6月1日,贺先生进入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涉及十万股普通股股票期权协议,2011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去年6月12日,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其中一个股东——智联招聘公司在美国上市,贺先生提状告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要求行权。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贺先生起诉说,他2005年6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职位为校园招聘总监。2009年11月,原告被提升为华北地区运营总监,负责石家庄和青岛等五市的销售运营管理工作。

  原告代理律师张新:原、被告双方曾先后签订两份股票期权协议,涉及到共计十万股普通股股票期权。北京时间2014年6月12日,被告所发行的股票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虽然贺先生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但他强调此次主张的不是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关系给予的额外奖励。涉案的期权协议是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先生签字确认的。

  原告代理律师:1、要求以协议约定的1.03美金每股的价格购买智联招聘五万股普通股股票。2、要求以1.8美金每股的价格购买2009.1.1约定的五万股普通股股票。

  被告委托代理律师刘建昌则强调,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上市。

  被告委托代理律师:被告公司至今为止没有在任何地方上市,智联招聘只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被告并不是在美国上市,上市公司是招聘公司,即使两家都上市了,你的期权是跟招聘公司受理的,你也找不着被告来要。

  原告向法庭出示了9份证据,证明自己当时在被告公司的职位是运营总监,智联招聘授予原告十万股股票期权,签字人是当时的法人刘某,协议中没有约定行权的期限和方式,被告公司是智联招聘商标的共同申请人,是股票的共同发行人之一。

  被告方对原告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被告委托代理律师:他跟案外人,招聘公司,也就是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签订的,这件事儿有,但是这份期权协议的真实性,我们也无法考证。

  法庭调查结束后,因权利义务确实涉及智联招聘公司,贺先生申请追加智联招聘为共同被告。此案择期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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