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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打工“隐”身份 娃哈哈公司“躺枪”

  • 发布时间:2014-12-29 16:02:32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晓波  责任编辑:谢凌宇

  在校大学生假期打工能否签劳动合同?近日,有媒体报道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以学生身份为由,克扣多名在校大学生工资。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相关学生受中介欺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隐瞒了个人的学生身份;而南京娃哈哈按入职员工标准支付了工资,并不存在克扣现象。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刘军表示,在校生没有纳入全日制用工对象,一般以签订实习合同为主,若在校生违背诚信原则,以社会人员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权取消甚至追究对方责任。

  在校生为中介所骗 打工称自己是社会人员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打工,能否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此,1995年起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到:“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近年来,打工现象增多,在校生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矛盾也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在校生为求得高工资,在打工期间向用人单位隐瞒了学生身份,以社会人员身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南京某高校学生李某、赵某为寻求打工机会,在学校附近找到一家名为五一八房产信息服务中心的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的高先生向他们推荐了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并向他们收取了每人200元的中介费。据赵某回忆,中介表示其中的50元要交给企业。而南京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何礼平表示,企业与五一八房产信息服务中心无任何合作关系。

  南京安德门劳务市场鑫月职介是南京娃哈哈唯一合作的中介。职介负责人经光香告诉记者,南京娃哈哈每年须向鑫月职介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职介在为南京娃哈哈推荐求职者时会核实是否为学生,并为符合要求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信。

  李某、赵某表示并没有拿到五一八房产信息服务中心的职业介绍信。面试时,有求职者因表明学生身份而被南京娃哈哈认为不符招工要求。排在后面面试的李某、赵某按照中介的提示,隐瞒了自己的个人身份,并被南京娃哈哈录用。

  记者曾向五一八房产信息服务中心负责人致电了解情况,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在校生没有纳入全日制用工对象

  在不到一个月之后,李某、赵某等在校生提出辞职。南京娃哈哈随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到几人的学生身份,并同意了他们的辞职请求。

  何礼平表示,南京娃哈哈不是按实习标准支付,也不存在克扣工资问题。记者在李某、赵某等人签字的离职员工工资明细中看到,南京娃哈哈支付了几位在校生的工资、加班费并代扣了养老保险等四种险,并符合江苏省每月不低于1480元工资支付条例。李某、赵某等人也在工资发放情况中说明“不存在工资拖欠现象”。

  南京市江宁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刘军指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须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劳动报酬等之外,劳动者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李某、赵某等人在提交的社会人员求职申请表中承诺自己“非在校就读学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南京娃哈哈有权取消劳动合同,甚至追究对方责任。

  关于南京娃哈哈工人劳动时间是否超过国家标准,刘军表示,南京娃哈哈等饮料企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据何礼平介绍,南京娃哈哈采取“旺季时安排轮休,淡季时集中调休”的方式。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群体,主要是通过实践增进专业知识、技能,加强对社会的了解,大学生主要是通过学校推荐,与企业签订实习合同。”刘军说,“国家明确规定,学生实习不得从事有毒、有害、井下等有关作业。如果他隐瞒了学生身份,安排他从事高危作业怎么办?”

  “在校生没有纳入全日制用工对象。”据刘军介绍,非应届毕业生不符合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条件,但可与企业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工作时间、工资等都提出了要求。

  刘军说:“《劳动法》对劳动者概念没有加以明确。大学生‘两假’期间勤工助学(工作)是否具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一系列问题有待有关立法机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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