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旅行社“人头费”可休矣
- 发布时间:2015-06-12 08:1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金潇
“人头费”是当前不少旅行社和导游间的“潜规则”,指的是导游从旅行社带出多少游客,必须按人数向旅行社交纳每人10元至30元不等的“人头费”。为了赚回“人头费”,不少导游便费尽口舌,拼命讲解,介绍自费项目,或收取游客购物返还的回扣,来弥补自己此前已经支付的“人头费”或赚取更多利润。不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各旅游景点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人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长期以来,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之间竟然形成这种尴尬的行业“潜规则”:旅行社“剥削”导游,导游“压榨”游客,游客投诉旅行社……这就给各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了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怎样从根本上规范旅游市场。有人会说,进行专项整治,抓住典型案件和问题,依法从重处罚,杀一儆百。笔者以为,专项整治针对一个时期的突出问题确有效果,但问题背后的深层次矛盾不解决,专项整治过后,旅游行业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依然会卷土重来。
目前来看,对于供大于求、严重过剩的旅行社市场,已经到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时候了。首先,在旅行社的实力和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恰当的设定,符合要求的留下;对于那些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旅行社,要么经过重组由小变大、由弱变强,要么就限期退出旅游市场。再者,要在旅行社管理和经营的质量上,制定或提高标准,符合标准的留下;对于那些管理混乱、经营不善的旅行社,要么经过改造使其符合标准的要求,要么就限期退出旅游市场。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旅行社鱼龙混杂的局面,让广大游客获得更好的旅游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