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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第一案”能否为专车合法性破题

  • 发布时间:2015-04-16 08:04:03  来源:新京报  作者:朱巍  责任编辑:谢凌宇

  “专车第一案”庭审避开了私家车作为专车载人的合法性问题,但不管其结果如何,这问题都该提到法治破题的层面。

  济南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被认定开黑车罚款2万后,因不服起诉客运管理中心。昨日,这起被称为“专车第一案”的案件在济南法院开庭审理,其中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专车是非之争由来已久,上升到诉讼层面的尚此一例,尽管此案是专车处罚行政诉讼之个案,但这极有可能成为专车之争的分水岭,也是互联网+产业模式迎接挑战的一块试金石。也正因如此,它广受关注。

  拿该案来说,庭审现场双方争锋的焦点,是涉事客运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资格,而非私家车作为专车载人的合法性问题。本质上,它并未挑战现有的法律定义框架。而谁是谁非,终究还得看最终判决“盖棺论定”。

  有专家分析,私家车从事客运服务不论是巡游揽客还是预约用车性质,均被现有法律明令禁止,在此情境下,期待涉事法院主动表态支持“专车第一案”中的私家车营运行为不现实。但公众心系此案,不只是希望在法律裁决个案上的定讼止争,更是希望它能为专车合法性困境破题,避免它继续游走在灰色生存的状态。

  得看到,专车服务是典型的互联网+创新性产业模式,客户、支付模式、路线选择、平台管理等都源于移动互联网。而其合法性之争则是互联网创新跟既有的监管方式冲撞的产物。尽管说,专车不仅解决了客运市场的刚性需求,还对减缓城市交通压力、利用闲置车辆等方面产生积极意义。但它带给传统出租车行业以巨大冲击,专车兴起还引发的哥们对“份子钱”过高质疑。

  处在这新旧模式碰撞的节点,公共管理部门的态度也颇具导向意义。它如果因循不完善的法规,可能会找出一万条反对专车发展的理由;但政府和司法更需要考虑的是,固守现有的法律考量视野会否扼杀创新,错过互联网+带给整个中国弯道超车的机会。去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针对移动互联网预约车问题答记者问时,提出了“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将“鼓励创新”放在了重要位置,就颇具意味。

  实质上,专车在北美也是一种新事物,著名的Uber公司也曾面临政府禁令、钓鱼执法、出租车行业抵制等情形。它之所以能够在“逆境中”茁壮成长,不在于创办者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雄厚的民众基础,而在于法律、政府等愿意趋从互联网大势。尽管洛杉矶市交通部门也曾对Uber发出“勒令停止通知函”,但其政策壁垒渐次消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就对Uber等提供的租车服务表示支持,认为尝试扼杀租车应用,将会阻碍竞争。

  因此,不管“专车第一案”判决结果如何,专车合法性问题都该提到法治破题的层面。毕竟,当下正是李克强总理提到的“风口”,政府作为与司法的方向都应顺应这个“风口”,而不是纠缠于那些刻板而过时的法律条文。也唯有法律与时俱进,再碰到类似纠纷时才不会出现专车是非判断上的分野。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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