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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要快准稳

  • 发布时间:2016-03-29 08:31:47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收集证据

  要快准稳

  □ 宁 一

  有句法律名言:“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可见证据的重要性。对于质监部门执法人员来说,全面收集、严格审查、认真甄别、正确运用各类证据,确保证据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对于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篇幅有限,笔者仅从以下几点浅谈收集证据时的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在收集证据时要体现“快”。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要快速及时,“兵贵神速”,只有及时采取措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才容易取得。任何违法行为,都会留下物质或痕迹,但这些物质痕迹往往转瞬即逝。比如在制假现场,一般都会有制假工具、原材料、包装物以及假冒产品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就应快速采取措施,通过录影照相、先行登记保存等方式把制假现场及相关物品予以固定,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倘若动作迟缓,就会错失良机,制假者就可能破坏现场,转移、隐匿或销毁制假物品,造成证据湮没、灭失。毕竟造假者心虚,造假行为都是隐秘进行,往往是“短平快”“速战速决”。可见,一些违法现场稍纵即逝,且时过境迁后又难以复原或再现,如果执法人员未能及时提取证据,就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实践证明,第一时间提取的证据,其可信力、说服力和证明力往往更强。因此,执法人员在现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快”字当头,动作迅速,只有这样,才能掌握主动权,及时收集到相关证据。

  二是注意在收集证据时要体现“准”。“准”就是证据要能准确地反映违法事实,力求客观全面。证据是准确认定违法事实的基础,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提取的证据一定要客观真实、准确到位。另外,“准”还要突出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的基本要求是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证据,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审查其合法性与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固然重要,但关联性的意义更加特殊。一份证据,即使其客观性、合法性无可挑剔,但却跟待证事实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那么这份证据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毫无意义。执法人员在收集提取证据时,要正确区分、仔细甄别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只有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才能在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是注意在收集证据时要体现“稳”。“稳”就是稳当、稳妥,要求在收集证据时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不能“只盯证据、不顾程序”。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又快又准”固然可嘉,但不能“萝卜快了不洗泥”,忽略了提取证据时的程序要求,导致证据在合法性上出问题,进而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在收集证据时要保证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定要求等等。简言之,要确保每份证据都具有合法资格。比如,一名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并制作的现场笔录;未经认证许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的当事人陈述,等等,这些证据就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当然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总之,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这是执法公正的内在要求,而证据又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没有证据,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就无从谈起。一句话,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执法人员收集证据要快、准、稳,把证据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

  (作者单位:北京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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