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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案暴露“牢”之不牢

  • 发布时间:2016-03-24 09:31:30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语丝

  □胡立彪

  “这是严重犯罪!”当获悉山东济南警方日前披露的一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中,犯罪嫌疑人将多种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多地这一情况时,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免疫学系副主任如此惊叹。并解释说,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例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接种者免疫无效有可能会导致感染发病死亡。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涉案问题疫苗不仅数量庞大,而且运销地域范围很广,目前涉及全国24个省份。尽管食药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卫计委3部门已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相关部门立即成立联合工作组,切实落实查人责任,共同做好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涉案产品处置和案件查办工作,并将对非法购销疫苗的企业、机构和个人,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严肃查处,但问题疫苗事件已经造成的不可预估的隐患及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却无法短时间清除。

  所谓“亡羊补牢,未为迟也”,当下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补牢”。事实上,从这一事件的发生看,此次疫苗事件的出现,原因恰恰因为“牢”之不牢。

  据悉,这起案件是去年山东济南警方在一次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专项行动中破获的。通过搜查嫌疑人的租住屋,警方发现了大量涉案证据,而这些证据表明,嫌疑人早在5年前就已开始从事非法经营问题疫苗的活动。令人惊讶的是,嫌疑人曾有非法经营疫苗犯罪前科:其在2009年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这次被抓,是在其缓刑期间。

  被判刑后非但不悔改而且“重操旧业”,可见从事疫苗非法经营的获利极具诱惑力,而嫌疑人带着“前科”竟能一干又是5年,则暴露出该领域的“牢”有多么不牢,监管有多么薄弱!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相关资质、获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的企业才可从事疫苗经营业务,而且相关法律都对疫苗的流通、使用环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想想看,只要有一家涉事单位能够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办事,把好供应、验收、在库检查、储运温度记录等关口,问题疫苗是不是就不会“畅销无阻”达5年之久,也不可能遍及全国如此多的省份,留下无数隐患呢?

  事实上,对于疫苗市场“牢”之不牢,媒体早有关注,并一再揭露出疫苗市场的种种问题,但本应跟上的“补牢”工作却并没有因此认真去进行,以至于“亡羊”事件不断发生:2004年江苏宿迁假疫苗案、2009年大连金港安迪疫苗违法添加事件、2010年江苏延申疫苗造假事件等,以及现在发生的这起更大规模的案件。一直以揭露疫苗市场乱象见诸报道、有疫苗“深喉”之称的陈涛安曾指出,疫苗出问题主要有两个环节: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和进入流通之后的冷链保存。如果说疫苗出现意外质量事故算是“天灾”,那么,无视冷链系统缺陷所带来的隐患则纯属“人祸”。

  既是“人祸”,就必须要追“人”之责。这个“人”当然并非仅指那些非法经营者,造成“牢”之不牢的后果及“补牢”不力者,也应当被追责。有媒体就此案在网上进行了一次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超过55%的受调查者认为,导致此事件的直接原因与监管缺失有关。因此,要对疫苗市场整个利益链进行一次全面肃清,对所有涉事企业、接种机构、监管单位及相关人员,都要严肃追责,一个也不能少。要用法律的公正,还民众一个真相,还百姓一个放心的医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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