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
- 发布时间:2016-03-15 10:32:08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徐建华)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获悉,参加两会的新疆代表团35名代表、黑龙江代表团30名代表都联名提出一个共同的议案: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此外,还有陕西代表团的蒲长城代表、上海代表团的樊芸代表、河北代表团的于贵良代表、湖南代表团的蒋秋桃代表等几十位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同的议案和建议。
代表们认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在要保持中高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提质增效,确保“四个全面”协调推进,就亟须把质量发展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亟须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制定《质量促进法》,以质量为立足点,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加快制定《质量促进法》,代表们给出的案由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的需要;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需要;提升我国供给质量和效益的需要;完善中国特色质量法律体系的需要。案据也主要有4个方面:质量发展是大国崛起的普遍规律,制定质量促进法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促进质量提升是广大消费者的期待,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地方已经开展质量促进立法的有益探索,现有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固化为法律趋于成熟,制定质量促进法具有实践基础;我国具有制定、实施促进法的丰富经验。
代表们认为,质量是经济效益的重要立足点,推动质量升级是发展壮大制造业的国际通行做法。中国制造的瓶颈在质量,突破口也在质量。《质量促进法》将是一部规范政府、企业、质量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消费者等社会主体质量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通过实施质量激励等促进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全民质量意识,进而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的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国,推动经济社会在新常态下的转型发展。
代表们建议,《质量促进法》的定位为构建全社会各主体质量共治机制,明确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国家质量发展的积极促进主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由于质量本身的技术性特点,质量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市场质量信号的重要提供者和传递载体,也应参与其中。因此,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质量促进法定位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统一规定各主体参与促进质量发展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
《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是全社会各主体在质量促进中的基本职责和行为边界,应当以构建均衡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促进质量发展的基本职责,以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与边界。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各类主体促进型和合作型的行为模式,明确进行质量促进的路径,通过建立均衡的共治关系、有效的共治机制,为质量促进领域的各类法律关系提供基本的规范依据。质量促进既包括对具体的微观产品(服务)质量的促进,也包括对宏观经济增长质量的促进,质量促进法作为质量发展领域的基本法,应兼顾宏观微观两个层面的质量促进内容,同时反映我国质量型发展阶段的时代特点,并提供法律保障。
代表们认为,质量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应当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为政策导向,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充分借鉴域外质量促进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我国质量发展现实需要的法律。它的基本功能应牢牢定位在通过巩固质量社会共治体系与机制,合理配置政府、企业、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促进权限,提供牢固的质量促进保障,完善我国质量促进的责任体系,为加快推进质量治理创新、促进质量持续改进、将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