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快递”为何禁而不绝
- 发布时间:2015-08-18 09:32:39 来源:中国质量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毒快递”为何
禁而不绝
□ 木须虫
日前,在圆通快递西安市未央区网点,一个密封的塑料袋包裹向外流液体,一名快递员凑到跟前闻了闻,瞬间头晕恶心,经诊断为异氰基乙酸酯中毒。据了解,异氰基乙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系列,有毒性,属于禁递品,随后该公司20多名人员到医院检查。
(据《华商报》)
2013年11月底,一件由武汉发往山东潍坊、装有氟乙酸甲酯的快件投递中发生泄漏,污染了其他快件,最终导致8人中毒,其中1人死亡,被称之为“夺命快递”。发生在西安的这起“毒快递”事件,尽管有惊无险,没有发生大面积人员中毒,但足以折射出快递行业的安全漏洞。
危险化学品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寄品,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快递不应是危化品运输途径的选择。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快递危化品本质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然而,快递禁寄品一直以来在行政与治安及刑罚的对接设计上比较模糊,不出事不追究、不发生大的危害不入刑。显然,如此低廉的违法成本,首先难以使“毒快递”的发生止于未然。
其次是快递验视制度几乎是一纸空文,虽然《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了禁止邮寄的违禁物品种类和严格的验视制度。但现实中,快递公司为了保证收寄效率,往往忽视这一环节。与快递企业的无视相比,监管部门的重视也是远远不够的,监管离得很远,监管的手段也很落后与松软。这无形使得“毒快递”在运输转送的多个环节中处在失控的真空中。
应当来说,“毒快递”构成危害,快递行业是最大的受害者,其从业人员可能面临中毒乃至死亡的危险,企业也因此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不菲的民事赔偿代价。面对可以预见的风险成本,快递企业为何警而不醒?这些年,快递行业因电子商务的崛起而迅猛发展,然而以加盟为主要形式的扩张发展太快,员工流动性大且素质堪忧,快递企业内部管理粗放,都给其埋下了太多的安全隐患。
“毒快递”事件折射出行业管理与引导培育滞后。一方面有关部门需要改变监管方式,拿出更多务实有效的管理举措。如,利用更多的安检设备来保障快递业安全,对快递加盟进行资质管理等。另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建立更明晰的快递行业管理规范,对于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件的快递企业,应让其承担巨额代价,建立利益的杠杆,倒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此外,要促进禁寄品法规的行刑对接,在验视制度之外再支起一张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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