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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虚假宣传问题最受消费者关注

  • 发布时间:2015-07-08 09:33:03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7月7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发布了今年上半年食品类投诉统计分析情况,显示今年1月至6月,该协会共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13981件,挽回经济损失1463万余元。其中,涉及食品投诉754件,已受理解决的335件餐饮服务投诉中,也涉及到大量食品问题。

  北京市消协发布的统计分析认为,引发投诉的食品类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食品类投诉总量上升,主要反映的是质量问题。统计结果显示,今年1月至6月,食品类投诉数量和所占比重均呈上升趋势。投诉数量与去年同期342件相比,增加了一倍多;食品类投诉占受理投诉总量比由去年的2.92%,上升到5.39%。

  从投诉性质上看,北京市消协系统没有接到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伤害和群体性投诉。其中,因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200件,占到食品类投诉总量的26.53%,其他依次是合同、售后服务、价格、虚假宣传等问题。

  二是保健品在食品类投诉中排首位,虚假宣传是侵权罪魁。从投诉食品的种类上看,保健品类投诉排在首位。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消协系统受理调解保健品投诉69件,占食品类投诉总量的9.15%。尽管保健品投诉、咨询居高不下,但由于被诉主体不明确、没有留存有效票据,所以,真正受理的案件并不多。即使受理了的案件,因为保健品质量责任难以判定,往往是虽无疗效也无明显害处,因此要求全额退货很难,赔偿更难。

  统计结果还显示,保健品投诉中涉及虚假宣传的18件,占保健品投诉的26.09%。此类投诉大多都是老年消费者上当受骗,一些不法经营者抓住老年人注重健康心理,打着健康讲课、义务体检、包治百病等旗号,伺机夸大宣传、兜售保健品,有的甚至用普通食品冒充保健品。

  三是食品变质和过期是惩罚性赔偿主因。新《消费者保护法》第55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分别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和赔偿数额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消费者主张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年上半年以来,消费者提出3倍或10倍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投诉明显增多,此类投诉主要涉及超市销售变质或过保质期食品。投诉人有普通消费者,也有职业打假人。

  四是食品纠纷存在取证难、责任认定难、化解纠纷难现象。食品类投诉的种类复杂多样,食品本身具有卫生、保质期限等特殊属性,普遍存在消费者举证困难,双方责任认定困难,调解的途径、手段等导致的化解纠纷更困难,可谓“三难”问题。以保健品销售过程中夸大宣传投诉为例,由于商家大多采取口头宣传等形式,消费者很难提供商家夸大宣传的证据。此外,消费者购买食品后发现食品变质或有异物等问题,因问题可能与储存条件、拆开包装等因素有关,责任认定十分困难。

  实践中,食品投诉在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形下,双方对赔偿数额往往各执一词,僵持不下,往往给调解带来难度。新《消费者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无疑激发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但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商家看到10倍赔偿的数额及最低500元的赔偿数额,与食品本身价款有较大差距,往往会心存侥幸,不愿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将问题推至厂家,或希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无疑增加了调解难度,也增加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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