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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党组印发《质检总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6-29 09:32:24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鞠雯)近日,质检总局党组印发了《质检总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干部任用办法》),要求质检总局及直属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干部任用办法》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不仅以中央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把中央对干部工作的基本原则贯彻到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而且充分吸收质检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探索的新经验新成果,对质检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充分体现质检特色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范性文件。

  《干部任用办法》共12章、75条,以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为主线,结合质检工作实际,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关键环节以及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交流、回避等干部群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全方位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例如,把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和推进“法治质检、科技质检、和谐质检”建设列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和导向;为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明确了动议的主体,强化了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为发扬民主,明确在民主推荐环节,提任厅局级、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同时采用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推荐形式,同时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了细化要求;在考察环节,强调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详细规定了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等具体考察步骤,进一步强化了考察组、参加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人员、有关单位(部门)以及考察对象的责任,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在讨论决定环节,对党组会前酝酿、参会人员人数、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为加强对直属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进一步严格了直属系统关键岗位职务任免审批、备案要求;坚持从严选拔、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干部,对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干部任职前公示、干部任职试用期、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干部任用办法》既体现了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精神实质,又凸显了质检系统特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做好质检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则。

  总局党组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抓好《干部任用办法》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要重视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标准条件,规范选拔任用,从严管理监督,大力培养选拔信念坚定、为民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努力建设质检系统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为深入贯彻“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工作方针,推动质检事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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