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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抽查方案错判率

  • 发布时间:2015-06-24 10:32:08  来源:中国质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观点探讨

  □ 叶永和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大家都希望监督抽查判定核查总体(即监督总体)不合格的准确率是越高越好,最好是百分之百,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只要是抽样检查就不可能是百分之百地准确。为此,国家为了既尽量准确地判定核查总体,又便于实际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把监督抽查方案的错判概率设定为5%,而放弃了对漏判概率的控制,也就是说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查样品不合格就非常有把握(其概率达到95%)地判定核查总体不合格,而样品合格不能保证核查总体合格。

  国家所规定的监督抽查方案,虽然已有很高的准确判定概率,但是,从抽查方案的设计上来看监督抽查判定20次不合格核查总体中有可能出现一次错判,这也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赋予被监督方对监督判定异议的权力,并规定采用复检程序的理论依据,以此来弥补监督抽查的缺陷,从而保护被监督方的合法权益。然而,作为监督方应该知道这种抽查风险始终是存在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对待,从主观上要高度重视,认真处理被监督方的异议,正确履行复检程序,即正确执行国家复查抽样标准GB/T16306-2008《声称质量水平复检与复验的评定程序》。如果想从客观(即监督抽查方案)上降低监督抽查风险,就是要把错判概率进一步降低,即重新设计监督抽查方案。比如,对于规定声称质量水平(也称为监督质量水平)为2.5%不合格品率的要求,要把监督抽查方案的错判风险概率从5%降为2%,经计算得知,监督抽查方案的样品数量会从2增加到9。这样,从原抽查判定20次不合格核查总体中可能有一次错判,降低到抽查判定50次不合格核查总体中可能有一次错判,使错判风险的概率下降了一倍多。但是,错判风险下降的抽查方案,也不能保证通过抽查方案的核查总体一定为合格总体,只不过核查总体相对合格的可能性大一些而已。然而,这种降低监督抽查风险是要付出管理成本的提高,以及样品数量的增多。它并没有降低规范要求、简化操作程序,只会大大地增加监督工作难度与复杂程度,与国家设计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既尽量判定准确又尽量方便操作的原则不相符。因此,在实际监督抽查工作中一般很少采用。

  总之,规避监督抽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有正确把握与实施技术的问题,又有如何认真执行规范程序的问题,还有怎样优化与提高效率的问题。而这种通过调整抽查方案来进一步降低错判概率的结果是以牺牲其他问题,并要付出很多工作与成本代价。我们提倡的规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是要从主观上如何正确落实与执行监督抽查的技术与管理的问题,它是规避监督抽查风险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而那些从客观上调整监督抽查方案来降低监督抽查风险是一项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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